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东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场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
2005年3月28日,被告王某某在原告东营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借款190万元,期限至2006年3月10日。贷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无款为由,未清偿贷款。为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90万元,利息x.1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x.11元,具体还款办法为:于2006年11月25日前偿还50万元,2006年12月25日前偿还50万元,2007年1月25日前还清余款90万元及利息x.11元;
二、2006年10月12日以后的贷款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双方自行计算;
三、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少锋
审判员刘某海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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