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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6-10-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民初一字第2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初一字第X号

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驻滨州市滨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电调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滨南供电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总法律顾问,住(略)。

2006年7月8日下午,原告雇员胡付玉、高国徽在被告所辖35KV滨一线X号杆处进行工程施工,造成电击死亡,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x元,后双方行了协商,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海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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