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初一字第X号
原告滨州市宝通运输有限公司,驻滨州市滨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驻东营市东营区X路电调大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滨南供电公司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中国石化集团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力管理总公司总法律顾问,住(略)。
2006年7月8日下午,原告雇员胡付玉、高国徽在被告所辖35KV滨一线X号杆处进行工程施工,造成电击死亡,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共计x元,后双方行了协商,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以后双方互不追究。
二、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1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海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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