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与上海四方锅炉厂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06-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27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原电子工业部第十六研究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四方锅炉厂。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厂职工。

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3)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1996年8月5日,上诉人与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以下简称四方锅炉公司)签订《产品订货合同》二份,由十六研究所向四方锅炉公司购买热水锅炉二台,暂定价格二台为435,750元。合同上,四方锅炉公司的代表人楼明富签名并盖四方锅炉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约定,交货期96年10月底。合同又约定,合同生效后,如需方毁约,预付款不退。合同签订后,上诉人于1996年8月13日支付四方锅炉公司预付款13万元。嗣后,上诉人因故终止合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退还预付款13万元未着,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1、四方锅炉公司于1997年8月6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注销。上海四方锅炉厂在《歇业企业保结书》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上盖章,该《歇业企业保结书》上第七项其他有关事项规定:注销后如有未了业务及其事宜,概由我单位负责处理。2、2002年1月24日,上海四锅炉工贸服务中心出具《收据》一张,内容为:“由于原集团欠四锅炉工贸服务中心柒万零捌佰元整,今由四锅联出面去提取x。25aⅡ锅炉壹台,待锅炉销售后费用一并结算。今将朝阳厂的提伙(货)单交给四锅联的法定代表人陈德良同志。”陈德良在收提伙(货)单人一栏上签名并由上海四锅炉联工贸服务中心盖章。陈德良在该《收据》下方又写:今后锅炉处理时合肥十六所的柒万元正由四锅联承担,并开具违约金收据(六万元)。楼明富在该《收据》下方写道:“交提伙(货)人原四方集团该项目经办人。2002、1、24,楼明富。”3、2002年1月28日,楼明富写给上诉人函一份,内容:“贵所于九六年订购我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锅炉贰台,迄今已有六年之久,至今尚不能履行。由于市场需要,原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已改制亦有五年之久。日前,贵所任副所长一行三人前来我厂经过双方友好磋商,由原集团下属上海四锅联工贸服务中心协助处理善后。力争在2002年3–4月解决该项工作,然后由该单位开具违约金收据(陆某元)并随退回锅炉预付款余款柒万元整(形式另议)。”该函上由楼明富签名。4、四方锅炉公司与上海四锅联工贸服务中心系两个独立法人。

原审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均同意终止《产品订货合同》的履行。被上诉人虽抗辩上诉人擅自终止合同系违约,但未提起反诉。

本案争议焦点:一、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时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二、被上诉人对四方锅炉公司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

对争议焦点一,上诉人与四方锅炉公司于1996年8月5日签订《产品订货合同》,合同约定交货期为1996年10月底。1996年12月上诉人因故终止合同,1998年3月28日,上诉人开具介绍信至被上诉人处联系合同事宜。嗣后,虽上诉人未提供任何书证证明其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但在2002年1月28日,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处找到原签订《产品订货合同》的四方锅炉公司代表人楼明富,并由其出具函一份,确认上诉人催讨余款及承诺还款的事实,故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上诉人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对争议焦点二,四方锅炉公司注销后,被上诉人在《歇业企业保结书》中的“上级主管部门”一栏上盖章,虽该保结书上规定:“注销后如有未了业务及其事宜,概由我单位负责处理。”这仅是对四方锅炉公司未了事宜承担清理责任,而非清偿责任,故被上诉人应对四方锅炉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四方锅炉公司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依法成立且有效,双方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本案中,上诉人因故终止合同,但其主张权利合法有效。因四方锅炉公司已歇业,被上诉人作为负责处理四方锅炉公司注销后未了业务及其事宜的单位,应对四方锅炉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清理责任。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终止合同,故本案系争的《产品订货合同》不再履行。现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偿付自1996年8月13日起支付利息及工商查询费的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应承担四方锅炉公司自2002年1月28日至2003年8月13日止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的清理责任。审理中,被上诉人虽称上诉人终止合同系违约行为,但因未提起反诉,故不予处理。据此判决:1、上诉人与原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于1996年8月5日签订的《产品订货合同》二份终止履行;2、被上诉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后的财产范围内返还上诉人货款130,000元及偿付基数为130,000元自2002年1月28日至2003年8月1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诉讼费5,980。70元由上诉人负担1,500元,被上诉人负担4,480。7元。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六研究所不服,向本案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法院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被上诉人承担什么责任是本案的焦点。但无论在庭审中还是在判决书上,法院始终未拿出法律上明确的条文,也没要求被上诉人拿出有力的证据,支持被上诉人的清理主张。上诉人了解到被上诉人在处理原四方锅炉(集团)公司善后事宜过程中恰恰表现出其承担的是清偿责任:1、被上诉人写给上诉人的函,确认债务,负责解决。2、被上诉人拿出壹台锅炉提货单,交第三方销售,归还欠上诉人购锅炉款……。这是被上诉人在用自有财产来处理原四方锅炉(集团)公司与上海四锅联工贸服务中心的债务关系。该型号dil2—1。25a锅炉价格在23万元左右。欠8万元不到,拿23万抵,违约金自己不收,却授权和上诉人没有丝毫关系的第三方收取。为什么对于同样的债权,法院任被上诉人几倍归还,却判上诉人得到清理债权的结果。这正是上诉人对一审法院判决感到困惑和不解的原因。上海四方锅炉厂在处理原四方锅炉(集团)公司的债务时,非但未主动通知上诉人相反利用上诉人地处他乡,往来不便,在上诉人多次上门催讨的情况下,仍闪烁其辞,百般抵赖,若被上诉人不怠于行使法定义务,上诉人早已可以实现正当的利益,正是由于被上诉人缺乏诚信,造成上诉人货款长期收不回。这正是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和根据。其次,一审判决上诉人关于工商查询费由被上诉人承担的请求缺乏依据,上诉人认为,正是被上诉人没有履行应尽的通知义务,令上诉人为找债务人才到闸北工商局查询,何谓缺乏依据!钱不多,从中可以看出法院的公正与否。再次,对于利息的起算日期,既然一审法院已经确认被上诉人应支付利息,从正常的企业经营活动出发,上诉人认为应当从96年12月初通知被上诉人因“国家禁止使用燃煤锅炉”起计算利息,被上诉人应承担96年12月10日起至今的利息,一审法院的判决缺少明确的法律支持,请求二审法院明示。最后,上诉人对一审诉讼费用的分担也有疑义。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该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1、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预付款13万元承担清偿责任;2、被上诉人支付利息113,220元;3、被上诉人支付工商查询费104。8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被上诉人上海四方锅炉厂答辩称:被上诉人在保结书上写明对未尽事宜进行处理,而不是承担清偿责任。楼明富出具的材料,仅代表楼明富本人,而不代表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四方锅炉(集团)联合公司已经歇业并于1997年8月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销。其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其保结人即被上诉人上海四方锅炉厂负责清理,经清理后以被清理公司经营管理的或者所有的财产清偿债务。原审法院据此判令被上诉人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理,并在清理后的财产范围内返还上诉人的预付货款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直接向上诉人返还货款,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原审确认上诉人的请求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是以楼明富于2002年1月28日出具的一份函作为被上诉人对原债务重新确认的依据。其据此判令自重新确认之时起承担银行利息并无不当。上诉人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工商查询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80。70元由上诉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六研究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赵某

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朱伟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