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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4-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执三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朱贤、罗某某,均系广东源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长兴大厦B座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路奥林匹克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东山区X路X号X楼X。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X街X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与新宝荣实业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西北亚奥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江投资有限公司、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申请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于200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听证。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罗某某到庭听证,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称: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在公司验资注册后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规定,现本案五被执行人已无财产清偿债务,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应在其抽逃出资的数额范围内,对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欠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据此,申请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其至少应该在抽逃出资30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举出如下证据:1、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证明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出资额为5000万元;2、招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是复印件,内容是:付某人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账号为x,汇入地点为宁夏吴忠,汇入行名称为建行朝阳街支行,金额为3000万元,汇款时间为2004年1月13日),证明:2004年1月13日,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划款3000万元,应该属于抽逃出资或虚假出资;3、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2004年4月财务报表(复印件),证明与上述电汇凭证回单相吻合。

被执行人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

在审查过程中,本院责令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对其所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均是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但申请执行人未提交原件供本院核对。2006年8月22日,本院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发出(2006)佛中法执字第X号《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查询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账号x的银行存款情况。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经查询,回复本院:无x这一账号,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有一账号为x的账户,但此账户并未发现2004年1月13日有汇入3000万元。

经审查查明: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是广东金汇源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出资额为5000万元,出资比例为16。67%。

本院认为: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分行的查询结果,在该分行并无x这一账号,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虽有一账号为x的账户,但该账户并未发现2004年1月13日有汇入3000万元,故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提交的招商银行电汇凭证回单(复印件)所反映的内容与本院所调查的事实相矛盾,本院不予采信。此外,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是复印件,并未提交原件供本院核对,故对其提交的复印件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执行人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以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抽逃3000万元注册资金为由,向本院提出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由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在3000万元的抽逃资金范围内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发展银行佛山分行提出的追加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邱卫玲

审判员麦均兴

代理审判员钱伟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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