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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李某乙与李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女,41岁,汉族,农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68岁,汉族,农民,系李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36岁,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丙,又名李某志,男,65岁,汉族,农民。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李某甲、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淮阳县人民法院(2009)淮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10月14日下午,李某甲与李某丙因建房发生纠纷,经村委会调解无果。次日上午9时,李某甲等人闯入李某丙家中将其头部、胸部打伤。李某丙在淮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住院治疗,花费药费1971元,鉴定费170元,在淮阳县中医院检查花费220元,交通费500元。其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经派出所处理未达成协议,李某丙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李某甲一次性付给李某丙3600元,双方就涉案纠纷永无纠葛。

一审诉讼费300元由李某丙承担,二审诉讼费50由李某甲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华

审判员何江华

审判员刘登印

二0一0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史红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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