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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与平顶山市朝阳纸业包装公司、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中段X号。

代表人李某甲,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工作人员。

被告平顶山市朝阳纸业包装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湛河支行)与被告平顶山市朝阳纸业包装公司(以下简称朝阳纸业公司)、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药业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湛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朝阳纸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被告朝阳药业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湛河支行诉称:被告朝阳纸业公司于2005年3月至2005年8月期间在我处借款三笔,金额共计432.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1、2005年3月28日借款150万元,于2006年3月27日到期;2、2005年5月31日借款242万元,于2006年5月30日到期;3、2005年8月16日借款40.5万元,于2006年8月16日到期。以上三笔借款均由朝阳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笔借款合同签订后,我们即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朝阳纸业公司发放了贷款,但被告朝阳纸业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我们多次对二被告催要,均未果。故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朝阳纸业公司归还原告贷款本金432.5万元及利息x.59元(利息从每笔贷款最后清息日起计算至2009年11月30日,以后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共计x.59元;2、判令被告朝阳药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朝阳纸业公司、朝阳药业公司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农行湛河支行与朝阳纸业公司分别于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31日、2005年8月16日签订借款合同三份,借款金额分别为150万元、242万元、40.5万元,约定利率均为年利率7.254%,约定借款期限均为一年。上述三笔借款均由朝阳药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三笔借款合同签订的当日,农行湛河支行即按合同约定向朝阳纸业公司发放了贷款。朝阳纸业公司收到款项后,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农行湛河支行多次对借款人朝阳纸业公司、担保人朝阳药业公司催要,均未果。

另查明,截止2009年11月30日,朝阳纸业公司共欠农行湛河支行贷款本金432.5万元及利息x.59元(利息从每笔贷款最后清息日即2005年3月28日、2005年5月31日、2005年8月16日起计算)。双方还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的计算办法为从逾期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三十。

上述事实,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催收通知书、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农行湛河支行与被告朝阳纸业公司、朝阳药业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农行湛河支行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朝阳纸业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朝阳药业公司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其行为显系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农行湛河支行要求被告朝阳纸业公司还本付息、朝阳药业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顶山市朝阳纸业包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湛河支行借款本金本金432.5万元及2009年11月30日之前的利息x.59元,2009年12月1日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朝阳药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朝阳纸业包装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谢磊

审判员陈克

审判员盛华平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宁绿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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