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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妨害公务案

时间:2007-01-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045号

(略)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酒后驾车于1993年5月被治安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04年3月被行政拘留10日;现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朝阳区看守所。

(略)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0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田某在位于本区X乡X村“夏日情”歌厅内酒后滋事,在朝阳分局平房派出所民警出警执行公务对其进行传唤时,被告人田某用拳头将民警黄某某嘴部打伤,致黄某某:上唇偏左粘膜破损(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被告人田某被当场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高琨、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田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被告人田某所犯妨害公务罪,酌予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田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7月28日起至2007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沈丽萍

二OO七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王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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