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岑某甲、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3-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71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B座X室。

法定代表人:释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高峰,广东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熹涌西环三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岑某乙。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汤燕南,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岑某甲、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判令岑某甲向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人民币87万元及其利息;三、驳回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岑某甲、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就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和《合作备忘录》所约定的上诉人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合作,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以后双方就本合作所涉款项及相关事宜、债权债务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任何诉讼。

二、就本案合作所涉案件(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由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各自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创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本合作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

三、(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释某某已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岑某甲于签收本调解书时给付人民币十万元于释某某,(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以和解结案,以后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四、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天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五、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已由深圳市天基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纳,一审案件反诉费x元已由佛山市顺德区中强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交纳。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一审反诉费及(2006)顺法民二初字第x号、(2006)顺法民一初字第x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案件受理费各方已交纳的,由各自承担。

以上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麦洁萍

审判员郑振康

代理审判员吴行政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