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郭某某、孙某某,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显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2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为邻居周××建房,使自己开的汽车陷在沙石中不能行走一事,与周××发生争吵、厮打,李某将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周××之损伤构成轻伤。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赔偿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2日9时许,被告人李某因邻居周××建房,导致自己驾驶的车辆不能行走一事,与被害人周××发生争吵、引起厮打,李某将周××打伤。经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周××之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经本院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周××就民事部分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当庭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被害人陈述的发生纠纷的原因、时间、地点、经过等情节与证人吴××、高××、刘××、王一×证实的被告人李某打伤被害人的事实经过相一致。证人郝××、王二×、孙某×、孙某×亦证实双方发生纠纷的事实。并有邓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报案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经法庭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周韬

审判员李某存

人民陪审员鲁淑桂

二○一○年七月九日

(兼)书记员李某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5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