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州创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3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昌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广州创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龙苑大厦广州新赛格电子城三楼x。

法定代表人:刁某某,该司总经理。

上诉人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年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创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下称创铵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创铵公司、年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虽然合同约定的施工日期至2005年10月18日截止,但是年丰公司于2005年10月20日还向创铵公司增购监控设备并由创铵公司安装,创铵公司于2005年10月21日施工完毕符合常理,故原审法院认定双方一致同意施工日期延期至2005年10月21日,本案工程于2005年10月21日已完工,双方对监控系统的质量存在争议不等于工程未完工,年丰公司称工程尚未完工没有事实依据,年丰公司反诉请求创铵公司支付罚款69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创铵公司发出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年丰公司已明确要求创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安装三个200G硬盘,但创铵公司承认未按合同约定安装三个200G硬盘但一直未履行更换义务,实属违约,故原审法院认定工程已完工但未经验收合格,创铵公司述称年丰公司已实际使用监控工程应视为验收合格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工程完工后未验收合格责任在于创铵公司,且双方也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故创铵公司要求年丰公司支付违约金3442。5元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依法予以驳回。依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年丰公司应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30%的工程尾款,所以,创铵公司要求年丰公司立即支付余款x元的条件尚未成就,因年丰公司明确表示担心创铵公司损坏设备而拒绝创铵公司进行调试,年丰公司对工程至今未通过验收负有部分过错,鉴于双方均要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故年丰公司应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协助创铵公司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年丰公司应在创铵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后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及时组织双方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按合同约定支付30%的工程尾款,另外10%的工程尾款应按合同约定在验收合格九个月后支付给创铵公司。因本案承包合同已明确约定合同总包价为x元(含施工费),现创铵公司要求年丰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施工费2959元无理,依法予以驳回。对于增加的设备,只有单号为x及x的送货单有年丰公司有关人员的签收,其余送货单均无年丰公司有关人员签收,故原审法院认定年丰公司增购了单号为x、x的货物,年丰公司应支付上述两份送货单项下的货款价款1505元给创铵公司,至于创铵公司起诉要求年丰公司支付其他的增购货物货款,因创铵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创铵公司要求年丰公司支付其员工为解决本案纠纷而支出的工资差旅费840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创铵公司也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实该笔费用的支出,依法予以驳回。因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主机设备是型号为AK-2012的12路工控式数字硬盘录像机,现年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创铵公司提供的主机不符合合同约定,故年丰公司反诉要求创铵公司将4500元的主机更换为8000元的主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予以驳回。创铵公司未依约安装三个200G硬盘实属违约,年丰公司反诉要求创铵公司将三个120G硬盘更换为三个200G硬盘有理,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创铵公司在施工过程中从年丰公司处取走的旧设备,因为双方对旧设备未进行清点也未进行交接,创铵公司只承认取走了一个水平云台和一个摄像枪,故原审法院认定创铵公司取走的旧设备为一个水平云台和一个摄像枪,创铵公司应返还旧设备一个水平云台和一个摄像枪给年丰公司。对于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事实,创铵公司表示可以通过调试以达到正常工作状态,故年丰公司反诉要求创铵公司履行调试义务为其调试设备至正常运作,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判决:一、创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更换三个硬盘给年丰公司,即将三个120G硬盘更换为三个金钻200G硬盘。二、创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旧水平云台一个、旧摄像枪一个给年丰公司。三、创铵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为其安装在年丰公司处的监控设备进行调试,调试至监控设备能正常工作。四、年丰公司应为创铵公司履行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所确定的义务提供相关便利条件,并在创铵公司履行上述义务后三日内向创铵公司支付工程款7650元(合同总额的30%款项)。五、年丰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创铵公司支付增加购买的设备款1505元。六、驳回创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年丰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受理费960元,反诉受理费522元,合计1482元,由创铵公司负担1156元,由年丰公司负担326元。

上诉人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对方当场承认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质量施工安装,在我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了三个120G硬盘,与合同规定完全不符,此属故意违约行为。另外,双方合同标明的硬盘录像机是8000元的配置,而他们的合同列明硬盘录像机是4500元的配置,已违反了双方约定。并且,水平云台不能长时间自动转向,监视器型号不一,而且雪花太大,水波纹严重,没有按合同规定使用200G硬盘,多次调试效果并不理想,证明对方根本没有诚意履行义务。在对方安装完毕后我司也从未操作及使用过该系统。另外,对方私自取走我司摄像枪四支,水平云台三个,云台解码器三个属盗窃行为。因我司急需要监控系统来帮助生产及质量管理,才和对方洽谈此项目,但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我司使用,造成我司在生产及质量管理方面的损失,对方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我方要求如下:(1)由于对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施工时间完成交我司使用,应支付2005年10月19日至12月26日止每天100元人民币的工程延期罚款6900元。(2)对方未按合同规定的型号及质量安装,整套监控设备的质量、效果很差,导致我司在生产和质量管理上的损失,要求对方补偿我方x元整。对方私自取走我司的一整套旧监控设备,应赔偿给我司。综上所述,我司请求贵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七项;驳回创铵公司的诉讼请求;创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具体效果以我方的验收为准;创铵公司支付延期完工的违约金;创铵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广州创铵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答辩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我方对原审判决无异议,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2005年10月7日,创铵公司和年丰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年丰公司厂房监控系统设备由创铵公司提供产品和安装,工程合同总价为x元;工程总工期为10日,开工日期从2005年10月9日至2005年10月18日止,如遇特殊情况,工期需要延迟的,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延期,正常情况下,创铵公司不得无故拖延,延期一天罚款100元;本工程所需要的全部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物资的供应方法,经双方协商按附件清单办理。对于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双方约定:1、工程竣工后,创铵公司按规定整理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通知书,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年丰公司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在验收期间,创铵公司对年丰公司的使用人员进行系统应用培训,包括理论讲解和实际操作,负责使接受培训人员达到能正确操作;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年丰公司管理,如年丰公司拖延接收,其保管费用和造成的损失年丰公司承担,交工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合质量要求,需返工的工程,应分清责任,属施工原因造成的,按双方验收时商定的时间,由创铵公司负责修好再进行检验,竣工日期以最后检验合格的日期为准;2、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年丰公司负责保管,年丰公司不得动用,若年丰公司已经使用,即视同交验,由于创铵公司原因,应交验收而不交不验的工程,除按拖延工期条款处理外,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3、工程交工验收后,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内,系统出现故障,由创铵公司在约定时间赶到现场免费维修;4、设备材料一年包换,三年保修。对于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双方约定:2、在所有设备材料进场后,年丰公司支付总价的60%即x元的进度款,3、工程验收合格后三天内支付总价的30%的工程尾款,计人民币7650元,4、工程正常运行九个月内支付10%的工程保证金,计2550元。该合同所附的沐陂油厂闭路监控系统设备清单载明:主机设备AK-x路工控式数字硬盘录像机一台,单价8000元,金钻200G硬盘三个,单价780,金额2340元等。

合同签订后,创铵公司带设备进场施工,年丰公司于2005年10月13日向创铵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60%进度款x元。在施工过程中,创铵公司以监控系统的软件不支持200G硬盘为由,将合同项下的三个金钻200G硬盘换成三个120G硬盘。

2005年10月18日、10月20日,年丰公司向创铵公司增购306水平云台3台计255元、14寸监视器1台计680元,AK-18E补差价570元,共计1505元,创铵公司依约给予安装,该工程于最后于2005年10月21日完工。

工程完工后,双方对监控设备效果及三个120G硬盘发生争议,一直未对何时进行验收达成一致。创铵公司于2005年10月31日向年丰公司发出《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通知书载明:本案工程已具备竣工条件,现定于2005年11月1日起三天内在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沐陂大街X号进行竣工验收等。2005年11月1日,年丰公司工作人员陈芳在通知书下注明:1、仓库摄像枪效果太差,2、服务器配置太低,与之前承诺的不一致,亟待处理。在年丰公司回复后,双方又多次就工程余款和设备问题进行协商,但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12月2日和2005年12月6日,创铵公司两次向年丰公司发出通知书,要求年丰公司支付本案工程款。年丰公司除了前述60%进度款外,未再支付其他款项给创铵公司。

在创铵公司安装完上述监控系统设备后,因未能通过年丰公司验收,创铵公司在初期曾派员至年丰公司处进行协商、调试,但经创铵公司派员进行几次调试后,年丰公司对其调试效果不满意,后年丰公司拒绝创铵公司派员进行调试。

创铵公司遂以年丰公司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年丰公司支付剩余设备款x元,增加设备款2241元,工程施工费2959元,工资差旅费8400元及违约金3442。5元,总额共计x元。年丰公司后提起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创铵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保证所有的设备能正常运转并保证20天录像效果,将三个主机硬盘更换为200G,服务器配置改为8000元的标准配置,退回私自取走的摄像枪四支、水平云台三个、云台解码器3个;创铵公司支付自2005年10月19日起至12月26日止的工程延期罚款6900元。

本院认为:创铵公司与年丰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创铵公司将合同约定的规格为200G的硬盘更换为120G已构成违约,原审据此判决创铵公司将120G的硬盘更换为200G的硬盘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虽然双方约定的完工日期为2005年10月18日,但年丰公司在2005年10月20日仍向创铵公司订购监控设备并要求创铵公司安装,创铵公司亦未对此提出异议,原审据此认定双方一致同意将施工日期延至2005年10月21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延期一天罚款100元,虽然双方对监控系统的质量产生争议,但创铵公司仍按期完成了涉案工程,年丰公司上诉请求创铵公司支付6900元工程延期罚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年丰公司拒绝创铵公司对设备进行调试,导致工程至今未能通过验收,对此年丰公司亦有过错,原审以双方当事人均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为由,判令创铵公司履行调试设备的义务、年丰公司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年丰公司上诉主张创铵公司赔偿因设备质量不合格导致生产和管理上的损失x元,属于在二审期间提出的独立诉讼请求,对此本院不予调处,当事人可另行主张权利。年丰公司要求创铵公司退回拆除的摄像枪四支、水平云台三个、云台解码器三个,但其未提供上述设备已由创铵公司收取的证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年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浚

审判员陈剑平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二00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邓军

书记员许雁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