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骏,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会通华联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黄浦。
负责人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余某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出运1个40英尺集装箱货物至美国纽约港,双方约定的代理费为人民币1,600元;2003年10月19日,被告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套交给原告,但此后该套提单项下的货物不知去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0,935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出运涉案货物后,已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不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重庆会通华联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4年4月日向原告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1,000元,以最终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2。87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军
审判员储兴厚
审判员汪洋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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