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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与重庆会通华联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4-03-2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2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骏,上海市海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会通华联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黄浦。

负责人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迎春、余某某,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诉称:2002年9月,原告委托被告代理出运1个40英尺集装箱货物至美国纽约港,双方约定的代理费为人民币1,600元;2003年10月19日,被告签发了正本提单一套交给原告,但此后该套提单项下的货物不知去向,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0,935美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其接受原告委托代理出运涉案货物后,已履行了货运代理义务,不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被告重庆会通华联国际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04年4月日向原告上海美馨卫生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物损失赔偿款人民币41,000元,以最终解决本案纠纷;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32。87元,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沈军

审判员储兴厚

审判员汪洋

二00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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