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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略)城郊乡万某行政村(以下简称万某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常见,(略)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略)城郊乡X村,

法定代表人:万某甲,职务: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万某乙,(略)城郊乡X村村民委员会支委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略)城郊乡X村(以下简称万某行政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常见、被告万某行政村的委托代理人万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略)政府搞城市开发建设,征收原告所在村的土地。按原告所在村的政策,每人分8200元土地补偿费。原告母亲赵满应分得8200元,而该笔补偿款被告迟迟不予发放,要求被告返还补偿费8200元及相应利息。

被告辩称,当时村委制定的方案是谁种地谁分钱,出嫁女或死亡的是每人应分得款项的30%,添人没有地的是每人应分得款项的70%,这是当时的一个分钱原则。本案所诉的钱,因为原告与其哥杨某玉有纠纷,杨某玉是实际种地的。因为两家都要,村委多次调解本案所诉款项均无效,所以这笔钱没有分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5年(略)政府搞城市开发建设,征用被告(略)城郊乡X村的土地。土地补偿款依被告村委所制订的分配政策为土地承包户每人8200元。原告的母亲赵满作为土地承包户也分得土地补偿款8200元,现这笔钱在被告处存放。另查明,赵满已去世,赵满生育有四个子女,分别是杨某玉、杨某头、杨某英、杨某某。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赵满作为土地承包户,由被告按照其制定的分配原则所分得的8200元土地补偿款应归赵满所有。因赵满已去世,该土地补偿款应作为遗产由其子女继承,因该款项至今在被告处,被告负有将原告所应继承的2050元给付原告的责任。原告主张分得全部补偿款,无法律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略)城郊乡X村支付原告杨某某2050元土地补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略)城郊乡X村负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富

审判员罗红艳

审判员张健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翔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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