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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12-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396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出生地湖南省新田县,文化程度小学,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相国,广东艺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银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唐相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甲因其妻子盘某某与被害人盘某标通奸而对被害人盘某标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长刀,去到广州市X村X村紫云洞大街X巷被害人盘某标的出租屋外,将长刀绑在竹竿上,从出租屋窗口伸入房内,朝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盘某标的腹部猛刺一刀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盘某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盘某标系单刃扁平锐器作用腹部引起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为证实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并由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了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结论、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材料、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甲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被告人赵某甲被传讯后,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本案的犯罪事实,依法应视为自首;2、本案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3、被告人赵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鉴于以上情节,请求对被告人赵某甲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甲因其妻子盘某英与被害人盘某彪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对被害人盘某彪怀恨在心,并伺机报复。2006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赵某甲携带作案工具长刀,去到广州市X村X村紫云洞大街X巷被害人盘某彪的出租屋外,将长刀绑在竹竿上,从出租屋窗口伸入房内,朝正在床上睡觉的被害人盘某彪的腹部猛刺一刀,之后逃离现场。被害人盘某彪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盘某彪系单刃扁平锐器作用腹部引起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上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经庭审控辨双方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9日23时50分许,其和丈夫盘某彪睡在床上,丈夫睡在外边,侧身背靠她,当时房内光线很暗,突然盘某彪'啊'的一声,其惊醒,发现丈夫捂着腹部,其慌忙开门并叫其妹夫过来,之后开灯见丈夫腹部有血,其丈夫经送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其妹夫说是别人用竹竿绑了一把利刀从窗户伸进来插中其丈夫腹部致死。盘某彪与一名女子有不正常男女关系,该女子的丈夫来过其所住的出租屋几次。

2、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实:一个名字叫'盘某'的人与其舅舅赵某甲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赵某甲想杀'盘某'。案发前七、八天的一个晚上,其和舅舅闲聊时,舅舅说要去干掉一个人。5月9日晚上大约8时,舅舅外出,临走时说'我要去杀一个人,你不要跟别人说。'他当时拿了两条约五十公分长的钢管并用报纸包好。第二天清早约6时,舅舅回来,说已经杀了那个人,他是将一把刀用绳子捆在一根竹杆上,从那人住处的窗口伸进去捅伤'盘某'。

经辨认照片,对被告人赵某甲进行了指认。

3、证人盘某丁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11时许,其和丈夫张某某在韦涌村出租屋睡觉时,听见出租屋外有竹竿掉地的声音,还有人在屋外来回走的声音。过了一会,听见隔壁其大嫂赵某乙喊叫,其与丈夫过去,见其哥哥盘某彪俯卧在地,左腹部被刺了一刀,肠子都露出来了。其丈夫发现窗口放着一条长竹竿斜插床底,竿头绑有尖刀。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住的出租屋距离盘某彪住处比较近,案发当晚23时30分,其听到盘某彪的叫声,赶过去后,见盘某彪穿着短裤翻趴在地上,将他翻身过来,发现盘某彪的肚子被刺了一刀,肠子都外露了2、3厘米。有一根竹杆从出租屋的窗口伸进来,竹杆上还绑着一把尖刀。盘某彪与一个叫'赵某宝'的男子的妻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5、证人雷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是韦涌村X巷X号的出租屋的业主,其将该房子租给一对夫妇,2006年5月10日凌晨租住该房子的男子死亡。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和赵某甲是同事,其于2005年4月9日租房子给他住。2006年5月10日晚,赵某甲提出要退房回家。

7、证人雷某己的证言证实:其住的紫云洞附近的一间出租屋发生了一宗命案,2006年5月9日23时45分,其在紫云洞大街家中听到墙外一阵急跑的脚步声,其出门看见一男子快步由西向东走向大路。

8、证人兰某庚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邻居的一名男子的左腹部被刀捅了一下,该男子与其丈夫的舅舅'赵某宝'的妻子有暖昧关系。

经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赵某甲就是'赵某宝'。

9、证人盘某辛、盘某壬的证言证实:盘某彪和盘某英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并被盘某英的丈夫赵某甲捉奸在床,赵某甲打了盘某彪。

证人盘某辛对被告人赵某甲的照片进行了辨认。

10、证人李某、兰某癸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邻居的一名男子被人杀了。在2006年3月和5月有个亲戚(经辨认是被告人赵某甲)来其家里向其父母借钱。

11、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公安分局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位于广州市X村X村紫云洞大街X巷X号南面的一间出租屋,屋内有1条竹杆一端位于窗户栏杆外面,一端位于窗户内木床地面,在竹杆位于窗户的一端绑有一把尖刀,刀刃上发现血迹,房间木床地面上发现血迹。该出租屋门口的一条小道的地面上发现3块报纸。

12、被告人赵某甲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捆绑在竹杆上的尖刀)均予以签认。

13、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鉴定结论:

(1)穗公番刑(技法)[2006]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盘某彪系单刃扁平锐器作用腹部引起主动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2)番公刑技痕鉴字[x号痕迹鉴定书证实,现场报纸上提取的1枚指印为被告人赵某甲的右手小指所留。

(3)番公刑技法字[2006]第X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案发现场室内地面血迹、床上被套上血迹及刀上血迹来自被害人盘某彪的可能性大于99。x%。

14、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出具的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赵某甲的归案情况。

15、被告人赵某甲及被害人盘某彪的户籍材料分别证实两人的身份情况。

16、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因为一个叫'盘某'的男子勾引其老婆盘某英,多次与她发生性关系,其想报复'盘某'。2006年5月9日晚23时许其在钟村X村一间出租屋外用一把刀刺伤了'盘某'。2006年5月9日晚22时许,其从家里拿了一张报纸包住一把刺刀,刺刀大约有75cm,刀柄很长,刀刃约有45cm,其从北海村的出租屋出发,坐摩托车来到钟村X村'盘某'住的出租屋外面,'盘某'家的窗户是打开的,借着出租屋门口路灯灯光,见到床上挂有蚊帐,床底放有一双男拖鞋及一双女拖鞋,估计'盘某'两夫妇在睡觉,'盘某'睡在外面,其便在'盘某'房子外面找了一根竹竿,将竹竿尾部折断,在一旁找了几条红色绳子,将竹竿和刀用红绳绑在一起,绑紧后,其悄悄走到'盘某'房子窗户外面,把竹竿带刀的一头伸进去,手持竹竿的另一头,竹竿的中间靠在窗户上,拿起刺刀从窗户伸进去,用刀挑开蚊帐一个小缝,对准'盘某'身体下身部位大力地一刀刺过去后拔出,一共刺了一刀。其捅完后便赶紧逃跑,竹竿也没拿走。回来后其将此事告诉了侄子赵某丙。其捅伤'盘某'的目的是教训他一下,不让他和其妻子来往。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害人的身份情况,经查,被害人的户籍材料及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户籍名字为'盘某彪',故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害人名字为'盘某标'的事实予以纠正。对于被告人赵某甲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赵某甲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应该视为自首的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证人赵某乙、赵某丙的证言已经掌握了赵某甲的基本犯罪事实,赵某甲于2006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后的四次供述中均否认本案的犯罪事实,于5月12日的第五次供述中供认本案犯罪事实。综合本案的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赵某甲在预审阶段的供述情况,被告人赵某甲不具有自首情节。故上述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审判长幸福

审判员庄惠婷

代理审判员翟健锋

二00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单俊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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