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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200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汝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0年3月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遂平县公安局从驻马店市强制戒毒所押回,同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遂平县看守所。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平县人民检察院经本院通知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09年12月份,经运清堂的介绍,被告人王某与遂平县车站办事处王某庄村村民王某平见面相亲。为借婚姻骗取财物,王某谎称同意与王某平结婚,后以见面礼、买衣服、办理离婚手续等各种理由,骗取王某平现金共计3200元。所得赃款挥霍。

二、2010年2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到驻马店市X路中段昝庄赵某某的租房处,以借用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出去办事为由,将赵某某的“森地”牌电动自行车(价值1569元)骗走并卖掉,所得赃款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王某平、赵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运XX、张XX、刘X等人的证言,中国建设银行存款凭条、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单客户回执、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等书证,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抓获证明及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公民财物价值47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请求惩处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5日起至2010年10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魏彦琴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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