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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与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68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地址: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徐某某,该营业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营业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郑新冀,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住所: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财务部经理。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下称工行营业部)诉被告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下称市交家电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原告工行营业部诉称:1997年12月22日,原告与上海音视电器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原告按约借给上海音视电器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同日,被告市交家电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后,上海音视电器公司到期未归还上述借款本息,被告市交家电公司也未履行担保责任。2003年9月11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上海音视电器公司破产程序,原告的上述债权最终未能在该破产程序中得到清偿。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8,553,351.05元及利息人民币3,659,381。40元。

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以及相关事实陈述没有异议,表示可以调解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未能从上海音视电器公司破产还债程序中受偿之借款本息人民币1,221。x万元,由被告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上述款项,被告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偿付。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上海交电家电商业(集团)公司负担。

四、其它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奚雪峰

代理审判员潘云波

代理审判员周菁

二00三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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