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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徐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29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9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豫x号中型客车从淮滨县城驶向期思镇途经期思镇X路段时,遭遇一辆拉粮食的货车,因道路施工,徐某某便主动避让对方车辆。待货车驶离后,徐某某便调整客车方位,继续行驶,在倒车的过程中,被告人徐某某观察不周,操作不当,致使客车右后轮将王××当场轧死。徐某某当场报案。经淮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9年12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徐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徐某某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徐某某、被害人王××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建议书、赔偿凭证、证人王××、郭××、杨×、张×的证言、淮滨县公安局(淮)公(法医)鉴(尸检)字(2009)X号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系初犯,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5月18日起至2013年5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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