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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1-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322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中天一庄玉轮阁X楼X房。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邝伟文,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系广州市天河东棠方圆钢模板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址:广州市X街X巷X号。

委托代理人:黄学军,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X路X号大院。

原审被告:崔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电白县X镇军屯双连塘村X号。

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海平,广东金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财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是广州市天河东棠方圆钢模板厂(下称东棠模板厂)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领有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及方式包括:生产、批发、零售、租赁:钢模板、脚手架系列、租赁、承搭脚手架,执照有效期自2003年6月11日至2007年5月31日。

2004年3月21日,出租方东棠模板厂(即甲方)与租用方(即乙方)签订《租赁建筑材料协议》一份,约定:经甲、乙方双方协商,甲方由2004年3月21日至2004年5月20日提供下列某筑材料给乙方有偿使用,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租金单价及遗失赔偿费如下表所列(表中所列某物数量为预计数量,货物实际数量按签收为准)损坏维修费收费标准在背面:X门架预计数量980个、每日租金0.1元/个、遗失赔偿价63元/个;2198拉杆预计数量1470付、每日租金0.0534元/付、遗失赔偿价19元/付;折肖预计数量1960支、每日租金0.01元/支、遗失赔偿价2.5元/支;X门架预计数量980个、每日租金0.0834元/个、遗失赔偿价38元/个;1928拉杆预计数量1470付、每日租金0.0534元/付、遗失赔偿价18元/付;50-60上托预计数量1960支、每日租金0.06元/支、遗失赔偿价25元/支;8×8×2米方木预计数量x支、每日租金0.034元/支、遗失赔偿价8元/支;本协议所定租用期为暂定日期,租用期不少于二个月,不足二个月按二个月计收租金,超二个月按日续计收租金,由甲方交货日开始计收租金,至乙方还清全部货物为止;乙方向甲方交付x元租金和x元材料保证金后,甲方于2004年3月21日开始分批向乙方提供合同货物,甲方由2004年5月20日开始每月向乙方收取当月租金,如乙方拒付租金,甲方有权随时收回乙方所租用的物品,并追回所欠租金;甲方提供的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乙方指定由王某坚同志签收货物;乙方如委托甲方将货物运载到乙方项目部所在地,运杂费每车300元由乙方负责;乙方使用期满,乙方要自行送回甲方仓库,如委托甲方代运,回程运杂费每吨35元不足10吨按10吨由乙方负责,但如甲方车辆调动不及时,乙方也要自行送回,乙方不能以甲方不派车为由拒付租金;乙方在合同期满如有遗失材料要及时计付所欠材料货款给甲方,否则当续租计收租金等条款。合同背面载明了损坏维修费为:一、脚手架系列:掉拉耳每个2元、脱焊每个2元、拉杆断中钉每付0.5元、拉杆崩拉孔每支2元、拉杆中断拒绝回收、上下托脱板每块4元、脱托螺母每个3元、脚手架系列某物不能维修的拒绝回收,甲方交给乙方的上下托全部是双螺母耳,如果断螺母耳每个赔偿2元;二、钢模板系列......三、碗扣架系列:......四、钢管系列.....。五、截短枋木,甲方有权拒绝回收等内容。合同正面的甲方一栏有甲方代表的签名,乙方一栏盖有'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的公章,王某某、崔某某亦在乙方一栏签名确认。庭审中,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煤炭公司)确认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是其下属的科室,王某某是煤炭公司的职员,而崔某某不是煤炭公司的职员。

庭审中,崔某某表示在合同签订后,崔某某向东棠模板厂支付了合同约定的x元租金和x元材料保证金,东棠模板厂确认其已收到上述款项,但认为上述款项是由煤炭公司支付。东棠模板厂从2004年3月21日起陆续向本案煤炭公司、崔某某提供建筑材料,并开具了以煤炭公司为收货单位的《送货单》,除2004年4月1日送货单(编号:x)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签名一栏签有'杨鑫磊代王某坚收'、2004年4月11日送货单(编号:x)的收货单位及经手人签名一栏签有'王某代王某坚'字样外,其余送货单均由王某坚签收。从2004年3月21日至2004年4月15日期间,东棠模板厂分别向租用方提供租用建筑材料如下:2004年3月21日进场X门架487个、2198拉杆750付、连接肖1000支、8×8×2米木方木1507条;3月22日进场8×8×2米木方木2005条;3月27日进场X门架230个、1928拉杆600付、780双上托双耳朵800个;3月28日进场X门架750个、2198拉杆720付、780双上托双耳朵1159个、1928拉杆870付、X门架489个、连接肖960支;3月29日进场8×8×2米木方木4024条;3月31日进场X门架100个、X门架100个、2198拉杆150付、1928拉杆150付、连接肖200支、780双上托双耳朵200个;4月1日进场X门架10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822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2198拉杆680付、连接肖1500支、8×8×2米木方木303条、X门架560个;4月2日进场8×8×2米木方木1503条;4月3日进场8×8×2米木方木1745条;4月6日进场8×8×2米木方木2002条;4月8日进场8×8×2米木方木1945条;4月10日进场780双上托双耳朵574个、8×8×2米木方木1713条、X门架600个、2198拉杆600付;4月11日进场X门架678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387个、连接肖1300支、1928拉杆1010付、8×8×2米木方木2002条;4月12日进场X门架373个、1928拉杆600付、连接肖500个、8×8×2米木方木2104条;4月14日进场8×8×2米木方木1000条、780双上托双耳朵200个;4月15日进场780双上托双耳朵258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43个。至2004年4月15日止,租用方共向李某某租用的建筑材料为:X门架1777个、2198拉杆2900付、连接肖5460支、8×8×2米木方木x条、X门架2131个、1928拉杆3230付、780双上托双耳朵5400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439支、X门架560个。

从2004年4月22日开始,王某某、崔某某陆续向东棠模板厂退还所租用的建筑材料,《退货单》上载明退货单位为煤炭公司,《退货单》抬头处退货单位栏处填写'广东省煤炭建设公司'、或'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公司'、'广州市四建公司(广东省煤炭建设有限公司)'等名称,左下方退货单位及经手人签名栏上分别由王某坚、列某等人签名,东棠模板厂也在退货单上签名确认。从2004年4月22日至2005年4月8日期间,王某某、崔某某退还租用东棠模板厂的建筑材料如下:2004年4月22日退还X门架105个、2198拉杆515付、1928拉杆980付、X门架15个、X门架120个、连接肖823支;4月28日退还X门架119个、X门架9个、X门架11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60个、56-60双上托双耳朵60个;6月1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409条;6月2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400条、780双上托双耳朵763个、50-60双耳朵双上托58个;6月3日退还8×8×2米木方木2000条;6月4日退还2198拉杆400付、1928拉杆400付、X门架313个、X门架102个、连接肖11个;6月5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570条;6月6日退还X门架74个、X门架12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420个(单边耳朵1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2个(单边耳朵3个)、X门架124个、8×8×2米木方木610条;6月7日退还8×8×2米木方木750条、780双上托双耳朵793个(单边耳朵9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72个(单边耳朵6个);6月8日退还X门架325个、1928拉杆230付(无中心钉46付)、2198拉杆210付(无中心钉70付)、8×8×2米木方木800条;6月12日退还X门架156个、X门架126个、8×8×2米木方木950条;6月14日退还8×8×2米木方木977条;6月15日退还X门架200个(脱焊171个)、X门架36个(脱焊19个)、X门架128个(脱焊102个)、连接肖1040支、8×8×2米木方木383条;6月17日退还780双上托双耳朵5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l5个、2198拉杆330付(无中心钉30付)、1928拉杆170付(无中心钉10付)、连接肖910支、X门架36个;6月19日退还780双上托双耳朵385个、X门架222个(脱焊60个)、X门架46个(脱焊15个)、8×8×2米木方木700条;6月21日退还X门架356个(没有耳朵60个)、8×8×2米木方木422条、780双上托双耳朵405个;6月25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114条、X门架280个(脱焊73个)、X门架121个(脱焊27个);6月28日退还2198拉杆400付、8×8×2米木方木513条、1928拉杆310付、连接肖880支、780双上托双耳朵347个(单边耳朵7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81个、X门架62个;7月1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650条;7月3日退还8×8×2米木方木700条、X门架90个(脱焊35个)、X门架33个;7月4日退还X门架329个(脱焊58个、没耳朵59个)、8×8×2米木方木223条;7月6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081条、X门架79个(脱焊28个);7月7日退还780双上托双耳朵1085个(断耳朵5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7个(断耳朵13个)、1928拉杆710付(无中心钉180付)、2198拉杆470付(无中心钉60付);7月9日退还780双上托双耳朵522个(无耳朵1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9个、X门架145个、8×8×2米木方木510条;7月11日退还X门架166个(脱焊31个、无耳朵31个、无外框9个)、X门架20个(脱焊5个)、780双上托双耳朵l59个(断耳朵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个、2198拉杆290付(无中心钉110付)、1928拉杆190付(无中心钉40付)、连接肖1300支、8×8×2米木方木327条;12月13日退还8×8×2米木方木114条、2198拉杆21付(无中心钉8付)、1928拉杆24付(无中心钉4付)、折肖33支、780双上托双耳朵8个(单边耳朵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个、X门架4个、X门架60个(脱焊10个、堵洞30个、缺材料20个)、X门架24个(缺材料13个、堵洞9个);2005年4月8日退还780双上托双耳朵6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个(没耳朵1个)、活动扣30个、连接肖18支、8×8×2米木方木390条、X门架47个(无耳朵27个)、X门架53个(修理24个、无内框11个)、X门架22个(修理22个)、2198拉杆40付(无中心钉及要修理20付)、1928拉杆40付(无中心钉及要修理20付)。合同履行过程中,包括合同签订后支付的x元租金和x元材料保证金在内,王某某、崔某某共向东棠模板厂支付租金x元。

截至止2005年4月8日止,王某某、崔某某共退还给东棠模板厂所租用的建筑材料共计:X门架1672个、2198拉杆2676付、连接肖5015个、8×8×2米木方木x个、X门架2101个、1928拉杆3054付、780双上托双耳朵5263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424支、X门架605个、活动扣30个。退货单注明退回给东棠模板厂的建筑材料中,914、1700和X门架掉拉耳的177个、脱焊的713个、堵洞的9个;780和50-60双上托双耳朵断螺母耳的共294支、2198和1928拉杆断中钉的598付、变形需维修的40付;X门架无外框9个、X门架无内框11个。在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省煤炭租赁材料结算单》中,对于门架掉拉耳的数量,李某某按117个进行计算。

截止至李某某起诉之日止,王某某、崔某某尚有105个X门架、224付2198拉杆、445支连接肖、3260条8×8×2米木方木、30个X门架、176付1928拉杆、13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l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没有退还给东棠模板厂,李某某认为上述材料已经遗失,要求王某某、崔某某按遗失赔偿价进行赔偿,王某某、崔某某则表示上述材料仍在施工场地,可以退回给李某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确认在收回租用方所退的建筑材料时,多收了X门架45个、活动扣30个。李某某表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支出建筑材料运费x元,但在原审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其支付运费的证据。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煤炭公司、崔某某签订的《租用建筑材料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根据协议的约定,被告实际租用原告的建筑材料已经超过两个月,故应按日计收租金,由原告交货日开始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货物为止。被告收取原告货物后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显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的建筑材料是否丢失的问题,庭审中被告表示原告的建筑材料尚在工地,可以退还给原告,但被告至今为止没有将所租用的建筑材料全部退还给原告,对尚未退还的建筑材料部分亦未计付遗失赔偿金给原告,按协议约定,被告应当继续计付该部分建筑材料租金给原告直到全部退还或是依约赔偿货款给原告时止。至于被告认为原告既要求支付租金,又要求支付建筑材料遗失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的问题,本院认为,即使被告依约赔偿遗失建筑材料的赔偿金给原告,但租金产生时的货物所有权属于原告,根据双方约定的'如有遗失材料要及时计付所欠材料货款给甲方,否则当续租计收租金'的规定,在被告未支付遗失材料的赔偿金的前提下,原告要求其支付租金符合双方的约定,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在按价赔偿的同时支付原先约定的租金并不矛盾,被告的此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2004年3月21日至2005年7月12日止的建筑材料租金,对尚未返还的建筑材料继续计算租金直至被告实际归还或支付遗失赔偿金之日止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实际收取和使用了原告提供的X门架、780双上托双耳朵,由于双方在《租用建筑材料协议》中未对上述建筑材料的每日租金、遗失赔偿价、损坏维修费进行约定,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就上述材料的使用达成补充协议,本院综合本案的情况酌情认定X门架按照X门架的标准、780双上托双耳朵按照50-60双上托双耳朵的标准计算每日租金、遗失赔偿价和损坏维修费。煤炭公司对2004年4月1日及2004年4月11日注明由杨鑫磊、王某代王某坚签收的送货单不予确认,但对于原告提交的退货单煤炭公司不持异议,综合比较本案送货单与退货单所反映的被告收取建筑材料和退回给原告的建筑材料数量,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应按照X门架的每日租金0.1元/个、2198拉杆的每日租金0.0534元/付、连接肖的每日租金0.01元/支、8×8×2米木方木的每日租金0.034元/条、X门架的每日租金0.0834元/个、1928拉杆的每日租金0.0534元/付、78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0.06元/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0.06元/支、X门架的每日租金0。1元/个的标准,计算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12日止的租用建筑材料租金给原告,具体计算方式如下:从2004年3月21日起按487个X门架、750付2198拉杆、1000支连接肖、1507条8×8×2米木方木计算;从2004年3月22日起至3月26日按487个X门架、750付2198拉杆、1000支连接肖、3512条8×8×2米木方木计算;从2004年3月27日起按487个X门架、750付2198拉杆、1000支连接肖、3512条8×8×2米木方木、230个X门架、600付1928拉杆、80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计算;从2004年3月28日起按976个X门架、1470付2198拉杆、1960支连接肖、3512条8×8×2米木方木、980个X门架、1470付1928拉杆、1959个780双上托双耳朵计算;从2004年3月29日起至3月30日按976个X门架、1470付2198拉杆、1960支连接肖、7536条8×8×2米木方木、980个X门架、1470付1928拉杆、1959个780双上托双耳朵计算;从2004年3月31日起按1076个X门架、1620付2198拉杆、2160支连接肖、7536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159个780双上托双耳朵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按1177个X门架、23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7839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98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2日起按1177个X门架、23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9342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98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3日起至4月5日止按1177个X门架、23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98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6日起至4月7日止按1177个X门架、23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98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8日起至4月9日止按1177个X门架、23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298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10日起按1777个X门架、2900付2198拉杆、36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080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3555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11日起按1777个X门架、2900付2198拉杆、49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758个X门架、2630付1928拉杆、4942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12日起至4月13日止按1777个X门架、2900付2198拉杆、54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2131个X门架、3230付1928拉杆、4942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14日起按1777个X门架、2900付2198拉杆、54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2131个X门架、3230付1928拉杆、5142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96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15日起至4月21日止按1777个X门架、2900付2198拉杆、5460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2131个X门架、3230付1928拉杆、540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43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56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22日起至4月27日止按1762个X门架、2385付2198拉杆、4637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2026个X门架、2250付1928拉杆、540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43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4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4月28日起至5月31日止按1643个X门架、2385付2198拉杆、4637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2250付1928拉杆、514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37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4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日起按1643个X门架、2385付2198拉杆、4637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2250付1928拉杆、514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37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4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2日起按1643个X门架、2385付2198拉杆、4637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2250付1928拉杆、437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32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4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3曰起按1643个X门架、2385付2198拉杆、4637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2250付1928拉杆、437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32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40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4日起按1330个X门架、198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1850付1928拉杆、437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32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338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5日起按1330个X门架、198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916个X门架、1850付1928拉杆、4377个78O双上托双耳朵、32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338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6日起按1209个X门架、198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792个X门架、1850付1928拉杆、395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79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64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7日起按1209个X门架、198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792个X门架、1850付1928拉杆、3164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64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8日起至6月11日止按1209个X门架、177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467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3164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64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2日起至6月13日止按1083个X门架、177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311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3164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64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4日起按1083个X门架、1775付2198拉杆、462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311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3164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64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5日起至6月16日止按883个X门架、1775付2198拉杆、358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183个X门架、1620付1928拉杆、3164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7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28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7日起至6月18日止按883个X门架、1445付2198拉杆、267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147个X门架、1450付1928拉杆、3113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92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228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19日起至6月20日止按661个X门架、1445付2198拉杆、2676支连接肖、x条8×8×2米木方木、1147个X门架、1450付1928拉杆、2728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92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82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21日起至6月24日止按661个X门架、1445付2198拉杆、2676支连接肖、9882条8×8×2米木方木、791个X门架、1450付1928拉杆、2323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92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82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25日起至6月27日止按381个X门架、1445付2198拉杆、2676支连接肖、8768条8×8×2米木方木、791个X门架、1450付1928拉杆、2323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92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6月28日起至6月30日止按381个X门架、104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8255条8×8×2米木方木、729个X门架、1140付1928拉杆、1976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1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1日起至7月2日止按381个X门架、104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6605条8×8×2米木方木、729个X门架、1140付1928拉杆、1976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1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1700'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3日起按291个X门架、104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5905条8×8×2米木方木、696个X门架、1140付1928拉杆、1976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1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4日起至7月5日止按291个X门架、104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5682条8×8×2米木方木、367个X门架、1140付1928拉杆、1976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1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6日起按212个X门架、104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4601条8×8×2米木方木、367个X门架、1140付1928拉杆、1976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1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7日起至7月8日止按212个X门架、57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4601条8×8×2米木方木、367个X门架、430付1928拉杆、891个780双上托双耳朵、44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9日起至7月10日止按212个X门架、575付2198拉杆、1796支连接肖、4091条8×8×2米木方木、222个X门架、430付1928拉杆、369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6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7月11日起至12月12日止按212个X门架、285付2198拉杆、496支连接肖、3764条8×8×2米木方木、56个X门架、240付1928拉杆、210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1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41个X门架计算;从2004年12月13日起至2005年4月7日止按152个X门架、264付2198拉杆、463支连接肖、3650条8×8×2米木方木、52个X门架、216付1928拉杆、202个780双上托双耳朵、20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17个X门架计算;从2005年4月8日起至7月12日止按105个X门架、224付2198拉杆、445支连接肖、3260条8×8×2米木方木、30个X门架、176付1928拉杆、13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计算。以上租金金额为x.7654元,扣除已支付的租金x元,被告仍应支付租金x.77元给原告。

在被告退回给原告的建筑材料中存在门架掉拉耳、脱焊、堵洞、X门架无外框、X门架无内框、拉杆断中钉、变形、双上托双耳朵断螺母耳的情况,双方在协议中没有对门架堵洞、无外框、无内框、拉杆变形的损坏维修费进行约定,事后亦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现原告按拉杆变形1元/付、门架堵洞1元/个、X门架无外框15元/个、X门架无内框25元/个计算损坏维修费用,综合本案情况考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回收的建筑材料中,门架掉拉耳的177个,但在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省煤炭租用材料结算单》中,原告按门架掉拉耳:117个计算材料损坏维修费,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支付所租用的建筑材料损坏维修费3036元(双上托双耳朵断螺母耳294支×2元=588元;拉杆断中钉598付×0。5元=299元;拉杆变形40付×l元=40元;门架脱焊713个×2元=1426元;门架掉拉耳117个×2元=234元;门架堵洞39个×1元=39元;X门架无外框9个×15元=135元;X门架无内框11个×25元=275元)给原告。至于原告在收回其出租的建筑材料时多收取的45个X门架、30个活动扣,由于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反诉,煤炭公司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对此本案不作调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建筑材料运费x元,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其支出运费的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对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煤炭公司、王某某、崔某某共同辩称协议上所盖的不是煤炭公司的公章而是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的印章,煤炭公司并没有该枚保卫科的印章,煤炭公司不应对本案承担责任,且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租赁货物、支付租金及退货等全部是王某坚实施,王某坚是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而不是煤炭公司的员工,原告的建筑材料亦是运到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工地,王某坚的行为完全是代表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故煤炭公司、王某某、崔某某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本院认为,庭审中,煤炭公司、王某某、崔某某已经确认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是煤炭公司的下属部门,王某某是煤炭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双方签订的《租用建筑材料协议》中王某某在协议的乙方代表一栏签字确认,亦加盖了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的印章,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煤炭公司依法应对其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煤炭公司称其公司无保卫科的印章但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在送货单、退货单中均已注明收货和退货的单位是煤炭公司,双方在合同中指定的签收人王某坚也在送货单和退货单中予以签名确认,故煤炭公司辩称其与本案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本院不予采信。本案煤炭公司在《租用建筑材料协议》中明确指定由王某坚签收货物,在履行《租用建筑材料协议》过程中,王某坚签收、退回所租用建筑材料的行为均代表煤炭公司,所产生的权利义务亦应由煤炭公司承担,煤炭公司、王某某、崔某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能举证证明王某坚是代表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履行合同和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是合同的实际履行者,故对煤炭公司、王某某、崔某某辩称履行合同的主体是王某坚,本院不予采信。另外,原告要求王某某共同承担支付建筑材料租金、运费、损坏维修费和遗失赔偿金等合同责任,但王某某是煤炭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作为煤炭公司的代表在协议上的乙方代表一栏签字的行为代表煤炭公司,原告要求王某某承担支付租金等合同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问题,双方在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原告分批次向煤炭公司、崔某某提供建筑材料,煤炭公司、崔某某亦是分批次将租用的材料退回给原告,且至今为止,煤炭公司、崔某某尚有部分材料未退回给原告,根据双方的约定,应视为煤炭公司、崔某某续租并计付租金给原告,故煤炭公司、崔某某辩称原告要求2004年3月21日的租金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煤炭公司、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12日止的建筑材料租金x.77元给李某某。二、煤炭公司、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赔偿建筑材料损坏维修费3036元。三、煤炭公司、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返还105个X门架、224付2198拉杆、445支连接肖、3260条8×8×2米木方木、30个X门架、176付1928拉杆、13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煤炭公司、崔某某逾期不能返还上述建筑材料,其不能返还部分由其按价(X门架63元/个、2198拉杆19元/付、连接肖2.5元/支、8×8×2米木方木8元/条、X门架38元/个、1928拉杆18元/付、780双上托双耳朵25元/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25元/支)计付价款给李某某;煤炭公司、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返还的建筑材料的租金(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上述租赁物返还或按价计付价款给李某某之日止,X门架的每日租金按0.1元/个、2198拉杆的每日租金按0.0534元/付、连接肖的每日租金按0.01元/支、8×8×2米木方木的每日租金按0.034元/条、X门架的每日租金按0.0834元/个、1928拉杆的每日租金按0.0534元/付、78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按0.06元/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按0.06元/支的标准计算)给李某某。四、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李某某负担865元,煤炭公司、崔某某负担5185元。

上诉人煤炭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称:一、原审判决违反民诉法的规定,判非所请。原审判决没有严格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居中审理案件,而是将自身置于原告地位,将本没有被李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加以盲目审理并进而裁判,明显偏袒被上诉人,严重违反了法律所规定人民法院应居中办案,'不告不理'的办案原则。在被上诉人提出的五项诉讼请求当中(合计金额仅为161,278.80元),且被上诉人并没有主张返还遗失建筑材料的情况下,原审法院擅自扩充审理要求上诉人返还遗失建筑材料并判令支付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该租赁返还或按价计付价款给被上诉人之日止的租金,合计近x元,造成判决结果金额大于被上诉人起诉之所请,明显对上诉人不利,无法令人信服,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二、原审判决错误地将本未履行合同的上诉人认定为合同履行的相对方,并加以追究法律责任,判决结果明显不公允。上诉人在原审阶段多次强调并否认,上诉人从未与被上诉人发生过任何的履行合同的行为,真正与被上诉人之间履行合同的是代表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王某坚所为。为此,上诉人曾提出请求原审法院派员到被上诉人送货所到工地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收货及退货、付款的行为全部都是由王某坚所为而与上诉人无关。因此,该合同实际上是王某坚与被上诉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然而原审判决却未就此进行审理、查核就盲目作出判决,判决结果是明显错误,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故意偏袒被上诉人,判决结果不公允,请求二审法院:1、依法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5)天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判决,改判为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李某某答辩称:1、起诉前,上诉人曾经要求王某坚退回建筑材料的余款,但是王某坚跟我方说剩下的材料已经遗失了,至今仍然未退还材料给我方。原审中,上诉人曾经表示会返还材料给我方,原审法院才作出上诉人向我方返还建筑材料。因此,原审判决合理;2、我方起诉的租金是暂定租金,并无放弃其后的租金。综上,我方同意原审判决。

原审被告王某某、崔某某答辩:与上诉人意见一致。

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查明的基本事实。

另查明,李某某在一审开庭时明确其要求煤炭公司及崔某某支付租金的起止期限为2004年3月21日至2005年7月12止,如煤炭公司、崔某某现在返还建筑材料,其不再要求2005年7月12日之后的租金,如不退还,其要求继续计算租金至煤炭公司、崔某某实际归还或支付赔偿金之日止。

关于王某某的身份,李某某称王某某自称为煤炭公司保卫科长,煤炭公司、王某某确认王某某是煤炭公司属下二分公司的经理。

本院认为,由于东棠模板厂是李某某开办的个体工商户,故东棠模板厂在民事诉讼中,应由其经营者李某某作为诉讼当事人。李某某据以起诉的《租用建筑材料协议》在乙方(即租用方)栏处由王某某、崔某某签名,并加盖'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印章,现李某某主张租用人是煤炭公司及崔某某,煤炭公司不予确认,并否认其授权王某某签订该合同。对此,本院认为,煤炭公司的保卫科是其内设机构,其职能范围应限于该公司内部与安全保卫有关的事项,'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印章也只能用于其内部管理,显然不能用于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即使《租用建筑材料协议》所盖的'广东省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卫科'印章真实,作为签订合同的善意相对人,基于正常人的一般认识水平,也不应据此认定煤炭公司对签订该合同予以授权或认可。王某某无论是煤炭公司保卫科长还是煤炭公司属下二分公司的经理,都无权代表煤炭公司签订本案《租用建筑材料协议》,在该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虽然王某坚以煤炭公司的名义收取及退还有关建筑材料,但李某某未能举证证实存在煤炭公司对王某某签订的《租用建筑材料协议》予以追认,或煤炭公司明知王某某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及王某坚以其名义履行合同而不表示异议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规定,《租用建筑材料协议》对煤炭公司不发生效力,应由签约行为人王某某、崔某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所指的经营活动,是指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所为或其他工作人员经企业法人授权所为的经营活动,而非本案王某某所进行的这种无权代理行为,原审法院依据该法条确认《租用建筑材料协议》的租用方是煤炭公司属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鉴于李某某在一审庭审中已明确要求继续计算未返还建筑材料的租金至煤炭公司、崔某某实际归还或支付赔偿金之日止,故原审法院对该请求予以处理并未超出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除对崔某某责任的处理应予维持外,对煤炭公司及王某某在本案的责任部分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煤炭公司的部分上诉理由及请求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四项;

二、变更原审判决第一项为:王某某、崔某某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自2004年3月21日起至2005年7月12日止的建筑材料租金x.77元给李某某。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王某某、崔某某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某赔偿建筑材料损坏维修费3036元。

四、变更原审判决第三项为:王某某、崔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某某返还105个X门架、224付2198拉杆、445支连接肖、3260条8×8×2米木方木、30个X门架、176付1928拉杆、137个780双上托双耳朵、15个50-60双上托双耳朵,王某某、崔某某逾期不能返还上述建筑材料,其不能返还部分由其按价(X门架63元/个、2198拉杆19元/付、连接肖2.5元/支、8×8×2米木方木8元/条、X门架38元/个、1928拉杆18元/付、780双上托双耳朵25元/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25元/支)计付价款给李某某;王某某、崔某某于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支付未返还的建筑材料的租金(自2005年7月13日起至上述租赁物返还或按价计付价款给李某某之日止,X门架的每日租金按0.1元/个、2198拉杆的每日租金按0.0534元/付、连接肖的每日租金按0.01元/支、8×8×2米木方木的每日租金按0.034元/条、X门架的每日租金按0.0834元/个、1928拉杆的每日租金按0.0534元/付、78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按0.06元/支、50-60双上托双耳朵的每日租金按0。06元/支的标准计算)给李某某。

一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李某某负担865元,王某某、崔某某负担5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王某某、崔某某负担,该款已由煤炭公司预交,本院不再收退,由王某某、崔某某迳付煤炭公司6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劲晖

代理审判员刘皓

代理审判员刘卓江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某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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