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初字第X号
原告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原名上某第一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翠萍,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常海防,上海市诚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江某市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申周,江苏无锡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尔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缪申周,江苏无锡滨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明公司)、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尔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尔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邵翠萍、常海防,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缪申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诉称:原告与瑞明公司存在长期钢材买卖关系,但瑞明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对此吉尔瑞公司以其房产为瑞明公司还款提供抵押担保。现请求判令瑞明公司支付货款18,358,084。89元,吉尔瑞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两被告辩称: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两被告现支付困难,希望原告对付款条件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瑞明公司有长期买卖钢材业务。2000年6月19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协议一份,约定:截止到2000年5月30日,瑞明公司共欠原告货款29,722,812.75元,其中7,443,848.75元欠款按60%结算计4,466,309.25元,由瑞明公司在2000年6月20日前以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一次结清;剩余欠款22,278,964元,由瑞明公司在协议签订后三年内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吉尔瑞公司以其所有的房产为瑞明公司归还欠款22,278,964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限为三年。同日,瑞明公司以6个月的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给原告欠款4,466,309。25元,三方当事人并办理了房产抵押手续。此后,瑞明公司归还原告3,720,879.11元,吉尔瑞公司代瑞明公司还款20万元,至今瑞明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8,358,084。89元。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前偿还原告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18,358,084。89元的70%计人民币1,285万元(已履行),被告江苏瑞明钢材集团有限公司付款后,双方关于本案的债权债务清结,被告张家港保税区吉尔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抵押随之撤销;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1,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92,310元,由原告宝钢集团上海第一钢铁有限公司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全耀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金辉
二00三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夏秋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