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系刘某某之夫,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大专文化,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副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男,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法律顾问。

第三人李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某某,男,河南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1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李某乙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法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某、邢联合参加评议,书记员陈新慧担任记录,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郭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梁某、李某甲,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某丙、吉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9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1年3月9日,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将位于扶沟县X镇X街东至郭某科、西至公用通道、南至张天锋、北至公用通道的直属公房出售给第三人李某乙,1992年5月11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了扶房发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房屋所用权证占用公用通道3.17米为由提起诉讼。被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①李某乙房屋登记表一份;②李某乙购买公房收款收据存根二份;③房屋所有权证存根一份;④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出售公房通知书一份;⑤扶沟县出售零星分散公房报批表一份;⑥房屋平面图一份;⑦房屋平面图(草图)一份;⑧勘丈审批表一份。以上证据以证明,被告为本案第三人颁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我与第三人李某乙系东西邻居,本无纷争,2009年我拟在老厨房原址上重建时,第三人以我的老厨房占用的土地是公用通道为由进行阻拦,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09年11月24日下发了“关于李某乙与刘某某宅基纠纷的情况汇报”,这时我才得知我家与李某乙之间有一条5.52米的公用通道,第三人现在的房屋占用了公用通道3.17米。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于1992年为第三人颁发的扶房发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①缴纳的契税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面积为87平方米;②住房登记费票据一份,以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是一套(即带厨房),而不是三间;③住房转让手续费票据一份,以证明原告购买的房屋面积为88平方米;④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关于李某乙与刘某某宅基纠纷的情况汇报一份,以证明李某乙购买的房屋是主房三间,西屋一间,与现在的北屋间数不一致;⑤高永红的证言一份,以证明李某乙居住公房时,是北屋三间、西屋一间;⑥郭某科的证言一份,以证明李某乙居住公房时是北屋三间(东西长9.92米),西屋一间,与其共用一山墙(90年经过协商郭某科买下了共用山墙),1993年李某乙翻建房屋后,门朝北、向东走向公路;⑦郭某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附图一份,以证明其证言属实;⑧证人李某德、姜凤娥出庭作证,以证明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在出售公房前所建的公房是三排六套,租房住户均是北屋三间、厨房一间。

被告辩称,扶沟县人民政府的房屋登记行为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公共通道是2.35米,第三人的房屋没有占用公用通道,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辩称,我是1991年购买的四间公房,东西长13.09米、南北长10.59米,1992年被告为我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四邻无争议,一直使用至今。原告是2006年购买张保证的房子,办理的房屋所有权证,被告注销张保证房屋所有权证时的房屋面积为70.70平方米,过户给刘某某时的房屋面积也是70.70平方米,原告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侵权争议,只存在公用通道使用权的争议,该争议应有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综上,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①张保证的产权注销登记表一份,以证明张保证当时的房屋面积为70.70平方米;②刘某某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以证明申请登记的房屋面积为70.70平方米,不包括公用通道的任何部分;③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作出的关于李某乙与刘某某宅基纠纷的情况汇报一份,以证明被告为刘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争议的一间小厨房已经不存在了;④扶沟县法院2004年11月9日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02)扶法执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以证明原告是在法院查封张保证的房屋期间,原告缴纳的契税和缴纳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属无效民事行为。

本院依据原告刘某某的申请在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调取了下列证据:①1986年-1994年扶沟县零散公房处理情况表;②1988年11月29日-1990年7月27日李某乙缴纳的租赁费发票四份;原告申请调取证据以证明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产权登记档案可能是伪造的。

通过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①、②、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该规定仅限于在被查封期间不得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的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并未禁止买卖被查封的不动产,第三人辩称:“在人民法院查封期间进行买卖属无效民事行为”,无法律依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对证据④、⑤、⑥、⑦、⑧,原告只能证明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在租赁给第三人等六户房屋时所建的房屋均是北屋三间、厨房一间,但无证据证明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在出售给第三人房屋和土地使用面积的东西宽度,故对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二、对被告提供的证据①、④、⑤、⑥、⑦、⑧,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原告无证据证明该组证据是虚假或伪造的,故本院对原告的异议不予采信。对证据②、③,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三、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①、②,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③,原告承认在其办理产权过户时,原来的厨房已经不存在,对此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④,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1款规定,“国土资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的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该规定仅限于房屋在被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并未禁止买卖被查封的不动产,第三人认为原告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行为,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其证明目的不予采信。

四、对本院调取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为第三人办理的产权登记档案是伪造的,故对原告申请调取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第三人系东西隔路邻居。1991年3月9日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将东至郭某科、西至公用通道、南至张天锋、北至公用通道、建筑面积80.71平方米,院内使用面积南北长10.59米、东西宽13.09米的直属公房出售给第三人李某乙,1992年5月11日被告为其颁发了扶房发字x号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原告购买了张保证位于扶沟县X镇X街X号的房屋,于2004年11月17日缴纳了契税。因张保证拖欠扶沟县汴岗信用社贷款未还,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7日查封了该处房屋,2006年3月17日法院解除了查封。原告刘某某于2006年3月13日缴纳了住房登记费、住房转让手续费后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9年原告建厨房时,第三人以原告所建厨房占用了公共通道为由阻止原告建房,原告持房屋所有权证以第三人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第三人到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反映情况,要求解决与原告因公用通道发生的纠纷。扶沟县房地产管理所在多次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24日作出了“关于李某乙与刘某某宅基纠纷的情况汇报”。2009年12月23日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刘某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原告也遂提起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对第三人的房屋所有权不存在争议,因此被告的房屋登记行为与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无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第三人之间只是对相邻公用通道的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该纠纷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法力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邢联合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新慧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