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乙盗窃案

时间:2006-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224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穗中法刑二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港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港看守所。

被告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30日被羁押,同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港看守所。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二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乙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易竹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2月开始,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多次密谋盗窃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单位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货物。同年4月9日,由被告人朱某某盗取了上述单位的提货单、车辆进港条形卡和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给被告人罗某甲,后者遂纠合被告人罗某乙驾驶罗某乙所有的无牌拖车,悬挂由被告人罗某甲假造的粤A·x车牌,携上述资料到广州市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提取了两个装有铜线的货柜(经鉴定,共价值人民币x.01元)。两被告人将货柜运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交给在此接应的同案人朱某杰(另案处理),由朱某杰进行销赃。之后,被告人罗某甲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人民币x元,被告人罗某乙分得人民币x元。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并以公诉人庭上列举的被告人主体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证据为指控依据,提请本院对三被告人及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是在被告人朱某某提议下参与盗窃,是从犯,事后分得赃款是46万元而非56。5万元,请求查明事实从轻判处。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其是受罗某甲指使盗取提货单,没有参与进港实施盗运两个货柜货物的行为,是从犯,请求查明事实从轻判处。

被告人罗某乙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辩称罗某甲是请其开车运货,事前对盗窃不知情,其是被罗某甲纠合利用而参与盗窃,是从犯,请求查明事实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始,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共谋盗窃被告人朱某某所在单位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的集装箱货物交由朱某杰(另案处理)销赃牟利。之后,被告人罗某甲纠合被告人罗某乙并要求罗某乙提供其所有的红色日野拖车(发动机号码F17G/x、车架号x)运输盗窃的货物,被告人朱某某联系同案人朱某杰销赃。同年4月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将其盗得的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提货单、车辆进港条形卡和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交给被告人罗某甲,被告人罗某甲随即通知被告人罗某乙驾驶其红色日野拖车赶至开发区X路段,然后在该车上悬挂由被告人罗某甲提供其找人伪造的粤A·x车牌并喷改车顶灯号码,二人驾驶拖车到广州市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门前,由被告人罗某甲驾驶拖车及携上述资料进入广州市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内提取两个装有铜线的货柜(经鉴定,货物和货柜共计价值人民币x。01元),被告人罗某乙则在广州市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出口处等候接应。当被告人罗某甲提取两个装有铜线的货柜驶出广州市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后,被告人罗某乙即上车,两人将盗得的货物运送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交给同案人朱某杰销赃。事后,被告人罗某甲分得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朱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罗某乙分得赃款人民币x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缴回赃款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的归案情况。

3、报案材料,证实被害单位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向广州港公安局报案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被告人罗某乙。

5、公安机关从电信部门搜集的被告人朱某某的手机电话清单,证实在案发前后被告人朱某某手机号码与被告人罗某甲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

6、公安机关的搜查笔录和扣押(发还)清单及有关书面情况说明,证实:①公安机关在佛冈县X镇康城新型墙体材料厂的西侧靠墙处搜获两个灰色20英尺集装箱及两个油漆桶。②已扣押被告人朱某某的退赃款人民币x元、被告人罗某乙的退赃款人民币10万元及随身现款人民币4500元、被告人罗某甲的退赃款人民币x元、从相关人员中追缴赃款人民币x元。③扣押被告人罗某甲用赃款购买的黄金色戒指一枚。④扣押被告人罗某乙提供的作案运输工具红色日野汽车一辆。

7、中国工商银行佛冈县支行提供的被告人朱某某弟媳王兴惠的银行账户明细清单,证实被告人朱某某分得的赃款是通过转账划入'王兴惠'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及赃款提取情况。

8、中国工商银行广州美林支行提供的被告人罗某甲妻子的妹妹罗某素的账户开户申请表及明细清单,证实'罗某素'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开户及被告人罗某甲分得的赃款是通过转账划入'罗某素'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内及赃款提取情况。

9、证人吴某丙的账户资料,证实吴某丙通过银行账户将销赃赃款转入及转出的情况。

10、广州港公安局从广州集装箱码头调取的存放、提取x、x集装箱的相关资料,证实两集装箱于2006年4月9日23时许先后被人从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盗取离港。

11、宜兴市意达铜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海口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证实被盗集装箱货物的货主是宜兴市竞达铜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委托海口市南青集装箱班轮公司运输至广东南海大沥镇该公司驻广东办事处仓库的,途中被丢失。委托承运货物为铜线及件数、重量、装(交)箱地点等。

12、被告人罗某甲签认的作案运输车辆红色日野拖车、盗取货物现场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入口处、扣押的用于存放赃款的工商银行牡丹卡、提重凭证、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被扣押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和用赃款2100多元购买的金戒指的现场及物证照片。

13、被告人朱某某签认的其从公司粤A·x拖车上盗取的集装箱拖车进港许可证、从公司的粤A·x拖车上盗取集装箱拖车进港许可证的拖车及位置、盗取提货单的现场及位置、盗取的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及在该单营运人栏中签名'谢军'的现场及物证照片。

14、被告人罗某乙签认的作案运输车辆红色日野拖车、集装箱货柜、粉刷货柜的涂料和工具、用于存放赃款的存折、存放货柜的地点、提货的码头、假车牌等现场及物证照片。

15、广州市黄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穗埔价鉴(赃)(2006)X号、X号鉴定书及鉴定明细表,证实被盗的软态裸铜线共计价值人民币x.00元,被盗的两个集装箱共计价值人民币x.01元。

16、证人李超明的报案证言,证实2006年4月9日晚,他服务的单位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候工室两个要运到南海大沥、装有约价值200多万元铜线的货柜提货单失踪了,次日他到广州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欲补办提单,发现两个货柜已于9日晚23时30分被人提走。

17、证人罗某梅(被告人罗某甲之妻)的证言,证实2006年清明节前,罗某甲对她说,有人找他合伙偷提单,然后进码头将货柜提出来销赃,因清明节没有货,没做成。清明节后的一天晚上,罗某甲说今晚要去干活就离家,次日早上6时许罗某甲打电话说己经干完活了,过了几天罗某甲又说这批货卖出去了,现在等收钱,还说是在一个码头提的货柜,叫她以妹妹罗某素名义开个工商银行账户。4月下旬,她与罗某甲到海珠区石溪市场对面的工商银行分二次提取现款共27万元。

18、证人罗某素(被告人罗某甲之妻妹)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7日,罗某梅以存私房钱为名拿了她的身份证,并以她的名义在银行开了个账户,25日罗某甲叫她带上身份证与他到银行取款15万元,当时罗某梅也有去。4月30日罗某甲、罗某素又拿了她的身份证去取款,她不知道他们取了多少款。她后来听罗某素说这存款是罗某甲参与偷货物提单后提走货物销赃的赃款。

19、证人罗某练(被告人罗某乙之叔)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中旬一天,罗某乙对他说,要暂时将两个集装箱放在他管理的佛冈县X镇康城新型墙体材料厂内,并指挥一辆红色拖挂车和叫了一辆吊车,将一个蓝色、一个红色的集装箱吊到厂内西墙边放着,同来的还有一个人。

20、证人朱某淹(被告人朱某某之父)的证言,证实他曾向三儿子朱某容了解,得知朱某某将盗窃赃款存入三儿媳王兴惠的账户内。

21、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1日凌晨,朱某杰来电话要借他的仓库存放铜线,他答应。次日晚上朱某杰又打电话问能否找人买下铜线,说铜线是别人欠其的货款并拿出一张货物出仓单给他看,上面写着铜线、单价等内容,他就叫哥哥吴某丁帮忙找买家,次日,吴某丁带来买家看货,双方商定以每吨4.78万元的价格交易,当日买家将货拉走。4月12日买家分6笔货款共计人民币271.968万元通过转账至他公司的农业银行44-x账户内支付货款,后他将买家多支付的54万元款额转账退还买家,他和吴某丁除扣除赚取差价约30至40万元外,其余款额分别以转账或提现形式,分别支付了介绍费或转入朱某杰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他与吴某丁从中赚取差价,两人平分。

22、证人吴某丁的证言,证实吴某丙打电话给他,称朱某杰有两集装箱的铜线放在其仓库内,要他联系买家,他去看货后发现是全新铜线,当时朱某杰也在场,朱某这批货是别人欠其货款的抵押物,后他通过朋友联系得买家,他当场与朱某杰定下3.9万元一吨价格交易,朱某杰同意并将铜线交他处理。后他以每吨4.78万元与姓李的买家交易,经过磅这批铜线有45.6吨,他给了吴某丙的账号李生,要求以银行划账支付货款。李生分6笔将货款划入账上。后他又将朋友的好处费、朱某杰的货款以划账形式支付,还按朱某杰的要求提取了部分现金,他们兄弟从中赚取了差价约30万元。

2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他经与朱某某共谋赚'快钱',合作盗窃集装箱内的货物后销赃,分工由朱某某负责盗窃提单、进港卡,他负责联系车辆和做假车牌,一套号码是仿造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的车牌号码,用于进码头提货,一套号码用于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防止高速公路的录像而被公安机关发现行踪。后他叫上罗某乙一起从码头将货物运到南海大沥交给朱某杰,他明确对罗某乙讲是盗窃。朱某杰是朱某某联系的。共谋后他以80元一副的价钱找人做了三副假车牌。案发当日晚上,他得知朱某某拿到提货单后,马上打电话给罗某乙,罗某开了一辆无牌的日野拖头车到开发区X路,他从朱某某手中拿了提货单、进港证,他又和罗某乙开车到码头并换上假的德舜物流有限公司车牌,然后进港提货,在填写作业单时,他在司机栏上签了假名'谢军'并一人进港将两个集装箱提出港,随后与罗某乙把货物运到南海大沥,行驶到高速公路松岗出口处接上朱某杰,朱某杰就带路至大沥车站对面的一个村X路段停下,打开货柜知道装的是铜线,卸货后他和罗某乙将两个空集装箱运到佛冈县X镇卸在罗某乙叔叔开的水泥砖厂。事后朱某某告诉他盗得的铜线卖得152万元并转了75。5万元他开设的罗某素、罗某甲两个账户上,他分两次给了罗某乙19万元。

2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6年2月间,他与罗某甲共谋盗窃他所工作的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值钱的货物,之后两人又与朱某杰一起共谋盗窃集装箱货物及作了分工,由朱某杰负责销赃。回到单位他便注意公司贵重货物的停放情况。然后他提供了三副新港码头的车牌号码让罗某费去做假车牌。3月底罗某甲多次催他动手盗窃德舜物流有限公司的提货单,4月9日他从候工室偷了两份写有铜字的提货单及进港卡,知道这批货有两个集装箱,很贵重,就告诉了罗某甲,晚上他在公司门口将提货单及进港卡交给罗某甲,罗某甲与罗某乙提货的具体过程他就不清楚了。当晚约23时30分,罗某甲给电话他说'搞掂',10日凌晨1时许,罗某甲又叫他通知朱某杰到大沥高速公路口等,他叫罗某甲自己联系。21日,朱某杰打电话说卖了151万元,并叫他开银行账户转赃款,后来查账发现进了37万元。

25、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及亲笔供词,证实2006年清明前,罗某甲打电话给他说有货运,是拿别人的货柜,不用他的车牌和进港卡,只用他的车运货柜就行了,事后分他一份钱,他就知道是偷别人的货柜,由于贪心就答应了。案发当晚20时许,罗某甲打电话说有货运,催他赶快开车到开发区X路罗某甲的单位广东速通运输公司,去到那里他见罗某甲手上拿着提单和用报纸包着的三副车牌、一瓶'天那水',提单货物名称写着'镍铜线',罗某甲说这批货值100万,罗某甲叫他用'天那水'将车上的'粤A·x'的喷字抹去,按罗某甲给的其中一副车牌号码重新喷写,罗某旁帮忙,完后罗某甲在提货单上填写新喷上的车牌号码,拿出写有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的进港证放在车头玻璃前,还叫他赶快开车到新港码头,到码头门口附近墙边停车,罗某甲下车观察,回来后就叫他马上换车牌,然后他在码头出口处等,罗某甲开车进码头。约23时30分,罗某甲提了两个20尺的货柜出来,然后将车交回他驾驶并叫赶快走,行至开发大道停下罗某甲又拿出一副车牌叫换上,他提出不如换上他找人伪造的'粤A·x'车牌,这样可应付路上查车。途中,罗某甲一直打电话,在电话中联系其老乡阿杰,在广三高速松岗出处口接上阿杰,由阿杰带路到了一间铺位门前停下,阿杰请来叉车将两个货柜的铜线卸到铺内,卸完后罗某甲、阿杰叫他把两个货柜扔掉,他就将两个空货柜拉回佛冈县X镇其叔叔罗某练的砖厂内存放。4月25日他将原来各为红色、蓝色的货柜喷成灰色。事后罗某甲给他赃款19万元。

另查明:2006年4月30日,被告人罗某甲被抓获后,同日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罗某乙。

被告人罗某甲的上述情节,有广州港公安局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证实。

认定上述事实及情节的证据,均经公诉人当庭列举,控辩双方公开质证,证据来源合法,主要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实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采信确认。

对于被告人朱某某、罗某甲在庭审中提出他们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作用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是经共谋分工后各自再联系朱某杰、罗某乙参与共同盗窃集装箱货物销赃牟利,被告人罗某甲还找人伪造假车牌,准备了用于喷改车顶灯的油漆,授意要求被告人罗某乙提供作案运输工具拖车,并亲自驾驶拖车进入码头盗取两个装有货物的集装箱,然后与被告人罗某乙运输到南海大沥交给朱某杰销赃,事后其分得赃款比例大。被告人朱某某按共谋分工提供其单位贵重货物的放置情况,盗取其单位的提货单、车辆进港条形卡和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后交给被告人罗某甲去实施盗取货物,事后分得赃款比例较大。因此,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非起从犯作用。两被告人对此提出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某乙提出其事前对盗窃不知情,在共同犯罪中起从犯作用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罗某乙事前明知盗窃的主观故意,有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供述印证,其在被告人罗某甲纠合下,提供了作案运输工具并参与了盗窃作案,但被告人罗某乙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施的行为,都是听从罗某甲指挥安排,其分得赃款亦较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少,属从犯。被告人罗某乙提出的从犯辩护理由,本院可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其分得赃款56.5万元提出异议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三被告人的供述及相关书证显示,被告人罗某甲账上共转入赃款75.5万元,被告人罗某甲和被告人罗某乙的供述印证被告人罗某乙只分得赃款19万元。被告人罗某甲对其实际有赃款56.5万元曾供述在案。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分得赃款56.5万元有证据支持,被告人罗某甲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罗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罗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判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朱某某提出的从犯辩护理由、被告人罗某甲提出其没有分得赃款56。5万元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罗某乙提出其起从犯作用的辩护理由,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故意伤害、盗窃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能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罗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罗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30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四、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x元、扣押被告人罗某甲用赃款购买的黄金戒指一枚(未检验),发还给被害单位广州市德舜物流有限公司。扣押作案运输工具红色日野汽车一辆(发动机号码F17G/x、车架号x),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广州港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理

审判员刘惠玲

代理审判员李晓刚

二00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胡忠民

书记员丁子塔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