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欠款案

时间:2001-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1)高民终字第83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第二十塑料厂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孙某之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于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孙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下称联通公司)欠款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某又委托代理人谢某,被上诉人联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某、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孙某于2000年4月22日向原告联通公司购买了号码为(略)的SIM卡一张,并向原告出具身份证复印件,签署中国联通公司天津移动电话营业厅(略)网入网用户登记表及通信服务协议和移动电话入网须知。被告孙某自2000年5月至9月共拖欠原告手机话费485.40元,滞纳金142.51元,共计627.91元。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订立的通信服务协议,系双方平等自愿订立,其内容不违反法律,系有效协议,予以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系受益者,被告未依约履行给付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并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据何种标准计算电话费滞纳金问题的批复》承担逾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话费及滞纳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某告提出的主张,因其没有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丢失的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原审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孙某于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话费及滞纳金627.28元;逾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增加一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判决后,孙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孙某认为自己虽然丢失过身份证复印件,但从未购买联通公司的手机SIM卡,联通公司起诉要手机话费没有依据,并且联通公司在催要话费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联通公司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联通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孙某是否购买了联通公司的SIM卡

庭审围绕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联通公司认为孙某购买了号码为(略)的SIM卡并提供孙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孙某则认为自己虽然丢失过身份证复印件,但从未购买联通仁司的手机SIM卡,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曾丢失的证明。

在本案审理期间,联通公司提出申请放弃对孙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根据联通公司《移动电话入网须知》的规定,入网用户入网登记时,需向营业受理人员提供有效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经办人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通公司现仅凭一份孙某身份证的复印件,主张孙某购买SIM卡并拖欠话费的依据不足,联通公司未能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其主张,因此,联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鉴于某通公司提出放弃对孙某的诉讼请求,系联通公司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孙某关于某通公司在催要话费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请求系二审诉讼期间新提出的主张,本院不予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予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放弃对孙某主张话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均由中国联合通有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纲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宫涛

二○○一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王会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