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邱某某、郑某某诉邵某某、王某丁、王某丙、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系河南钼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系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丙,男。

被告王某丁,男。

被告黄某戊,男。

原告郑某某、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被告邵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邱某某诉称,2010年1月17日,被告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四人合伙在栾川县X街开设“思味特西餐店”,由于交房租时没钱,被告邵某某遂向二原告借款10万元,约定于2010年4月30日还清。同时由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对该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到期后,被告邵某某拒不还款,原告向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主张权利,遭到拒绝,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邵某某偿还原告的10万元借款,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郑某某、邱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还款计划一份。证明邵某某借原告郑某某、邱某某10万元,应于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四被告系合伙关系,该债务为合伙债务;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为该笔债务提供了担保。

被告邵某某辩称,借款是事实,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也属实,但该借款已于2010年5月份在江西省资溪县X乡归还给了原告。被告已经将出具给原告的借条收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

被告邵某某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未提供证据。

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未出庭应诉,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庭审质证,被告邵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认可,但认为自己已归还了该借款。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7日被告邵某某向原告郑某某、邱某某借现金10万元,约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归还借款,并订立还款计划一份,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作为担保人在该还款计划上签名捺印。后经原告催要,四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现原告郑某某、邱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邵某某偿还10万元借款,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对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原告郑某某、邱某某与被告邵某某订立的借款协议,对借款数额、还款时间等都作了约定,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郑某某、邱某某要求被告邵某某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邵某某辩称已经偿还了该借款,但在庭审中并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故对该辩称不予采信。该借款协议没有对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进行明确约定,三被告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邱某某借款10万元。

二、被告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邵某某、王某丙、王某丁、黄某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执行中一并返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保卫

审判员陶占省

代理审判员刘红涛

二0一0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田宇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