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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震旦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227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震旦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路X号海泰X号楼X室(联系地址:上海市X路X号三和大厦X楼f座)。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企业之间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03年4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资金合作协议,由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万元,借款期限为2个月,自原告划出资金之日起开始计算。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4月8日、4月18日、5月7日及5月20日,通过贷记凭证和银行本票的方式,将人民币共计5,070万元划入被告帐户。2003年7月20日,资金协议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但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遂诉讼来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7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上海震旦生物医学工程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5,070万元;

二、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03年8月25日之前向原告偿付上述欠款;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3,510元,由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鉴于原告已向本院预缴,被告上海致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于2003年8月25日前将上述款项直接向原告偿付;

四、双方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佩玲

代理审判员岳菁

人民陪审员姜伟

二00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叶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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