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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某某、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06-09-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233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本市平谷区农民,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05年2月25日被羁押,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本市平谷区农民,住(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于2005年2月25日被羁押,2月26日被刑事拘留,3月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于2004年11月间,从他人手中购得红色三厢夏利车1辆(机器号:x,车架号x,车牌号:京x,经查号码为京x车牌系伪造),并通过被告人艾某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从魏本祥(另案处理)处购得伪造的出租车服务监督卡1张,冒充北京市林海出租汽车公司的出租车进行非法运营,并于2005年2月,将该车借给张凤海(已另行处理)进行非法运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秦某某应张凤海的要求,于同年2月22日通过被告人艾某某再次以人民币300的价格从魏本祥处购得号码为京x的伪造车牌1副,并将此车牌装在张凤海驾驶的克隆出租车上。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志新、李维加以及张凤海等人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永定门长途客运派出所、北京市交通培训中心的证明材料、机动车牌证鉴定证明、物品照片以及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无视国法,为谋私利,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刑律,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示,本院对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所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均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秦某某、艾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艾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董更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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