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是自由恋爱,认识很短时间后就在1998年秋一起同居生活,于1998年8月8日在城关镇民政所办理了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叫张晓,X年X月X日生两个男孩是双胞胎,分别叫张国福、张国强。婚后我们夫妻感情一度尚可,也就是最近几年被告不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尽到做父亲和丈夫的责任,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光山县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孩张晓由我抚养;两个男孩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农村房子归两个男孩所有。

被告张某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从1998年开始一起同居生活,并于同年6月8日在原光山县城关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长女张晓,X年X月X日生一对双胞胎男孩张国福、张国强。原告诉称,由于被告不注意珍惜夫妻感情,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经自由恋爱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系合法夫妻关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并且生育有三个子女。诉讼过程中,由于被告一直未到庭,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其诉讼请求,致使本案部分事实无法查清,不能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亦无其它离婚理由。因此,为有利于双方三个子女的健康成长,保持家庭和睦稳定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徐某凤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闻传崇

审判员向国银

审判员刘忠焰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梦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