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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时间:2006-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朝刑初字第02323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朝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东海县,高中文化,农民,在京暂住(略)-20-X号(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4月2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于200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于2006年4月20日16时许,在本市朝阳区X乡X村X-X-X号暂住地内为金某某(男,23岁,北京市人)伪造居民身份证1个,后被抓获。

另被告人陈某某自2005年11月以来,其在本市朝阳区X村暂住地内私刻、伪造了“北京市公安局八里庄派出所户口专用”、“北京工业大学”等单位印章20余枚及各种证书1000余件,均已被公安机关起获。现扣押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印章2枚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金某某、马某某、张某某的证言、鉴定书、勘验、检查笔录、物证、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以及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黄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为牟取私利,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行使的对国家的管理权及其信誉,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陈某某还伪造了多枚公司、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侵犯了公司、事业单位行使的管理权及信誉,触犯了刑律,已构成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另被告人陈某某还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制度以及社会秩序,触犯了刑律,又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均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罪名成立。在案之物品一并处理。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20日起至2008年10月19日止。)。

二、将扣押在案之伪造的居民身份证一张、印章二枚,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杜宗杰

二OO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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