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与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557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国球,广东森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X号之五影城花园D栋X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振金,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9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9日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06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龙国球、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振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2月17签订了《电视连续剧<刁蛮公主>音像制品版权购销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刁蛮公主》音像制品在大陆地区的独家发行权等转让给原告,期限为四年,原告向被告支付版权转让费一共为165万元人民币。《协议书》中还约定了被告向原告提供该电视剧母带的时间是在'2005年8月30日前'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等条款。此后,为进一步明确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于2004年12月20日签定了《补充协议》。但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刁蛮公主》的上述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并于2005年11月17日在《羊城晚报》上作了声明。原告认为,原告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首期版权费,但被告以声明的形式表明其已经不再履行与原告之间的协议,故此,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已经支付的人民币x元。为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2、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x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1、电视连续剧《刁蛮公主》音像制品版权购销协议书。

2、补充协议。

证据1、2,拟证明原、被告之间就涉案电视剧存在版权转让的合同关系。

3、版权证明及授权书,拟证明被告是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

4、发票,拟证明被告收取了原告x元版权费。

5、被告于2005年11月17日在《羊城晚报》上发表的'声明',拟证明被告将涉案电视剧转让给他人。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按照合同约定,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已经自行解除。2。按照约定,被告不需要退还x元。《协议书》是在2004年12月17日签订的,原告没有按照《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向被告支付版权费,根据该《协议书》第八条的约定,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自行解除,原告支付的x元不予退回,被告有权将《刁蛮公主》转让给第三方。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开庭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五份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五份证据证明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原告未按时付款。

因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采信,对其关联性则结合全案事实综合认定。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17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即被告)同意将30集电视剧《刁蛮公主》音像制品的VCD/DVD/LD等所有家庭音像制品(包括授权期限内新兴的音像载体)版权卖给乙方(即原告)独家在境内出版发行,有效期限自甲方向乙方提供全集母带起计四年;版权转让费为每集人民币x元,30集共计人民币x元,付款方式如下:乙方在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全款的30%定金,计人民币x元,余款70%计x元在甲方交付母带前一次付清。供带时间:2005年8月30日前。乙方若未按规定期限向甲方付款,此协议自行解除,已支付的定金不退,甲方有权将该剧转让给第三者。该《协议书》另就双方其它权利义务作了约定。

同年12月20日,原、被告又签订《补充协议》,就上述《协议书》所涉事项的具体细节达成协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五天内,乙方即向甲方支付该剧版权费总额的30%,计人民币x元作为定金,甲方收到款项7日内必须开具与版权费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给乙方并注明:购买该剧音像版权费用字样,甲方按原协议约定的供带时间向乙方提供该剧符合制作要求的全集母带时,乙方向甲方支付版权费余款。该《补充协议》另就双方其它权利义务内容作了约定。

2004年12月20日,被告另出具《版权证明及授权书》,载明: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拥有国产古装电视连续剧《刁蛮公主》全部发行权的永久版权,现将该剧中国大陆地区(不含港澳台)的VCD、DVD、LD、VHS等所有家庭音像制品(包括授权期限内新兴的音像载体)的独家出版、加工复制、发行、销售和出租权利授予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授权期限自提供该剧全集母带之日起计四年。

2004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编号为x的发票,在'收费说明'栏记载内容为:'刁蛮公主'音像版权预付款。

2005年11月17日,被告在《羊城晚报》上发布声明,称:电视连续剧《刁蛮公主》由我公司投资拍摄,音像制品等权利均属我公司拥有。目前,我公司按约定仅许可广东新京文音像有限公司发行,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有效许可,均不得声称拥有《刁蛮公主》的音像制品发行权,否则,我公司将保留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的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飞仕公司交付本案所涉电视剧《刁蛮公主》的母带,后又将该电视剧的出版、发行等权利许可给广东新京文音像有限公司,故原、被告所签订《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的目的已无法实现,现原告主张解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被告虽对原告关于解除《协议书》、《补充协议》的原因表示异议,但亦表示双方所签《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早已自动解除,双方当事人上述表示,可视为双方对解除《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均无异议,故对原告该项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12月17日签订了《协议书》,但经过协商,双方又于2004年12月20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作为实施《协议书》所涉事项的补充,因此,双方当事人就付款期限问题,在《补充协议》比《协议书》约定更明确、具体的情况下,应按《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原告应于《补充协议》签订后五天内,向被告支付本案所涉电视剧版权费人民币x元,而被告则应在收到款项7日内开具与该费用同等金额的正规发票给原告。现原告支付了相应款项,被告亦已于2004年12月31日向原告出具同等金额的发票,该时间在《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因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能依此确定原告向被告支付该笔费用的时间。但因被告在给原告开具的发票的'收费说明'栏中,明确其收取的款项为''刁蛮公主'音像版权预付款',无证据证明原告对该记载内容持有异议,表明双方当事人将《协议书》中约定该笔款项的'定金'性质转为'预付款'一事达成共识,因此,对该笔款项的处理,不应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所作的'乙方若未按规定期限向甲方付款,此协议自行解除,已支付的定金不退'的约定。被告关于原告未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期限向其支付版权费,双方所签协议已自行解除,原告支付的x元不予退回的主张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在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后,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本案所涉电视剧《刁蛮公主》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已不存在,被告继续占据原告为购买此电视剧出版、发行等权利而支付的人民币x元无法律依据,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退还该笔款项的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2004年12月17日签订的《电视连续剧<刁蛮公主>音像制品版权购售协议书》及2004年12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

二、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2995元,合共人民币x元,由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已由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预付,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广东巨星影业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935元,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穆健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代理审判员冯敬芬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江闽松

书记员周秀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