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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与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7-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256号

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海法商初字第X号

原告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鸿运城市花苑X幢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甲。

委托代理人林某乙,该公司驻沪办事处经理。

原告南通通岚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福州金帆船务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于2003年6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于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3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2002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公司驻沪办事处签订一份运输合同,由原告所属“通运688”为被告承运小麦1043.188吨。运费加转港费共计人民币70,677.60元,被告已付人民币5,000元,尚欠人民币65,677。6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运费并支付利息。

被告确认欠款事实,但表示目前无法及时支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03年7月28日前支付原告人民币2万元。

二、剩余欠款人民币45,677。60元,被告承诺从2003年8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人民币7,613元,分6个月还清。被告有任何一期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一并执行未付所有款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应于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支付完毕。

四、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原、被告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国梁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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