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晋州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X镇新民道X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于200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于2005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XX、陈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李XX、陈某某在本市海淀区X路附近,以人民币30元的价格伪造阆中市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印章1枚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上述印章。后民警有起获被告人李XX伪造的北京正元伟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印章1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5本。经鉴定,起获的阆中市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北京正元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枚印章均系伪造。经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证明,起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5本)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中国共产党河溪镇人民政府证明、北京市工伤及职业危害预防中心证明、阆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证明、阆中市X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北京正元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证明,证人王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已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所犯之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行为,已构成伪造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对被告人李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9日止)。
被告人陈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8月10日起至2006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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