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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长沙市出租车汽车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火星开发区第七片。

法定代表人王非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广,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言某,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安全员。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韶山北路兴威名座X楼。

代表人易应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湖南分公司赔偿长沙市出租车汽车公司保险款x元;

二、上述第一项保险款x元,双方确认包括长沙市出租车汽车公司的车损212.5元、第三者张某某的医疗费9858.5元;

三、长沙市出租车汽车公司的其他相关损失,属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湖南分公司理赔范围之内的,长沙市出租车汽车公司另行再向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湖南分公司主张;

本案受理费243元,减办收取121.5元,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公司湖南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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