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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8-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5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德力西柳市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朱光忠、黄某甲,浙江天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东六路九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奕,广东大公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力西集团)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德力西)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珠中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德力西集团为生产低压电器、高压电器、高中压成套电气(设备)等的企业,1996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成为“德力西集团公司”。1997年4月28日,德力西集团经国家商标局注册核定“德力西”“x”商标在第9类电气商品上使用,1999年12月29日,“德力西”商标被审定为驰名商标,2002年7月24日德力西集团更名为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2001年1月31日,德力西集团与珠海德力西签订《特约经销商协议书》,约定德力西集团与珠海德力西在不改变双方企业的独立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由珠海德力西作为德力西集团的特约销售商销售德力西集团的产品。在珠海德力西销售的过程中,德力西集团认为珠海德力西在产品宣传和销售中存在侵权和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于2002年6月6日对珠海德力西进行了处罚,并由珠海德力西支付给德力西集团人民币x元作为赔偿。

2003年5月,德力西集团接到群众举报称珠海德力西自1998年至今假冒德力西集团商标,生产销售成套电气产品。德力西集团遂向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反映,要求立案查处,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3年5月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03年7月3日对珠海德力西作出珠工商保经处字(2003)第X号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查明,2002年1月5日,珠海德力西利用德力西集团的造型手册、产品介绍、公司简介等宣传资料复制提取了13幅图画,组合成标有“x中国驰名商标配电成套电气珠海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宣传册,并同时印刷标有“x中国驰名商标(配电箱配电柜)产品价目表珠海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产品价目表。2002年11月28日,珠海德力西再次利用德力西集团的资料复制提取了“x认证证书、高压开发柜生产秩序整顿合格证书、住宅建设推荐产品证书、低压成套开关设备生产秩序与产品质量整顿合格证书、机电设备成套单位资格证书、建设工程设备资格证书及4幅图画和产品技术参数组合成标有“x输配电成套电气珠海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造型手册。2002年5月10日,珠海德力西在公司厂房上粘贴“x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及在厂房大门右侧粘挂“x中国德力西高低压成套设备母线槽电线桥架”字样的户外广告。2002年2月10日,黄某乙订做标有“x中国德力西珠海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字样的标识20块,在未经德力西集团许可使用的情况下,在同一商品上使用“x”注册商标,共生产13台成套配电产品,且全部售出。13台成套配电产品非法营业额共计x元,获非法利润x元。该处罚决定书认定珠海德力西擅自设立分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并侵犯德力西集团的注册商标。珠海德力西对上述处罚决定书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珠海德力西于1996年8月19日经珠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核定的名称为“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00年6月10日,珠海德力西向德力西集团支付“成套挂牌费”x元,德力西集团允许珠海德力西对GCK开关柜24台及部分配电箱、照明箱挂德力西集团牌进行销售。

原审法院认为,德力西集团是“德力西”“x”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依法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珠海德力西在1996年8月19日经珠海市工商局登记成立,其企业名称权亦依法受法律保护。上述商标专用权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应依法在各自经核准的范围内使用,并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

本案中,德力西集团主张珠海德力西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请求不属本案审理的范围,原审法院对此不予审理。二、关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一)关于珠海德力西的企业名称权是否构成对德力西集团注册商标的侵权问题。注册商标权和企业名称权都是需要通过登记才能产生的权利,德力西集团、珠海德力西双方均以合法途径取得上述权利,双方在一定范围内各自行使其权利都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珠海德力西在1996年先于德力西集团的注册商标取得企业名称权,根据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合法权利人利益的原则,珠海德力西有权以合理的形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因此珠海德力西的公司名称并不构成对德力西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德力西集团在庭审中认为,因珠海德力西没有变更其企业名称,其侵权的事实一直在延续,德力西集团请求珠海德力西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德力西”作为企业字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二)珠海德力西在经营过程中是否侵犯德力西集团的商标专用权。从德力西集团提交的证据,可以反映珠海德力西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的证据只有珠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3)第X号处罚决定书。因珠海德力西在法定的时间内对该处罚决定书没有提出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可以确定,珠海德力西在德力西集团已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未经德力西集团许可而在2002年至2003年的经营过程中,在公司厂房大门、企业的宣传画册、造型手册、公司简介中标著德力西集团的商标,在与德力西集团生产的同一产品上使用“x”注册商标,其行为已侵犯了德力西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德力西集团现没有证据证明自该工商行政处罚后,珠海德力西仍有上述的侵权行为。故德力西集团请求珠海德力西停止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对于上述的侵权行为,虽然德力西集团已自行对珠海德力西处罚5万元,同时工商部门也对珠海德力西予以行政处罚,但并不影响德力西集团仍可就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珠海德力西以此抗辩认为此侵权的事宜双方已协商解决了缺乏事实依据。德力西集团请求法院判令珠海德力西承担公开赔礼道歉及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的主张,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德力西集团请求珠海德力西赔偿损失100万元缺乏证据予以佐证,原审法院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德力西集团的驰名商标、珠海德力西侵权的方式、时间、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珠海德力西赔偿的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珠海特区报》上刊登向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原审法院核准,逾期不履行,原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载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珠海德力西负担)。二、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x元。三、驳回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德力西集团负担x元,珠海德力西负担5010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由德力西集团负担3000元,珠海德力西负担2520元,证据保全费500元,由珠海德力西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德力西集团已预交,珠海德力西应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支付给德力西集团。

德力西集团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一审法院以“珠海德力西在1996年先于德力西集团的注册商标取得企业名称权”为由驳回上诉人“责令珠海德力西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将德力西作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诉讼请求,在诉讼程序上存在不当之处,并且认定事实错误,损害了上诉人客观存在的在先权利。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1997年4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德力西、x商标在第9类电器商品上使用”与事实不符,在1996年3月28日,德力西作为商标已经进行了注册,注册编号为x,注册类别为第9类工业电器产品,由此看来,在1996年3月上诉人就拥有了使用德力西作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而不是像一审判决所认定的那样“珠海德力西在1996年先于德力西集团注册商标取得企业名称权”。因此,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存在的事实有明显出入。三、被上诉人以上诉人商标名称(亦为企业字号)德力西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进行登记,是主观上的恶意登记行为。一审法院对此项事实没有进行审理,由此作出的判决不能做到公正合理。四、一审法院关于赔偿数额的判决畸轻,判令被上诉人支付x元赔偿金不足以弥补上诉人因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直接改判。

珠海市德力西成套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属实。另查明:德力西集团于2004年3月15日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珠海德力西停止侵权,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再使用“德力西”作为企业字号、销毁含有“德力西”字样的宣传资料和产品。2、判令珠海德力西支付因侵犯德力西集团注册商标专用权而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0万元。3、判令珠海德力西消除影响,在珠海本地报刊公开赔礼道歉。4、由珠海德力西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关于德力西集团上诉所称其早在1996年3月就已经注册“德力西”商标,拥有使用“德力西”作为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问题,本院认为,德力西集团是以珠海德力西侵犯德力西集团1999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1997年注册的“德力西”、“x”商标为由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珠海德力西早在1996年就已经注册了企业名称,该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并没有侵犯德力西集团的商标权,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关于德力西集团上诉所称珠海德力西注册企业名称存在恶意问题,本院认为,珠海德力西早在1996年就已经注册了企业名称,德力西集团在珠海德力西注册企业名称时并没有提出异议,相反却于2001年以双方签订《特约经销商协议书》的方式进行合作,明确约定不改变双方企业的独立性,珠海德力西成为德力西集团的特约经销商,销售德力西集团的商品。在珠海德力西已经注册企业名称8年后,德力西集团于2004年才以珠海德力西恶意注册企业名称为由,起诉要求珠海德力西变更企业名称,有违诚信原则,德力西集团该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德力西集团上诉所称一审法院判令赔偿5万元数额过轻问题,本院认为,珠海德力西在与德力西集团进行合作的过程中,在产品宣传和销售中存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德力西集团已经自行对珠海德力西处罚5万元,同时,珠海德力西该行为也已经受到珠海市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对该处罚双方均没有申请复议,已经生效,之后,德力西集团又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赔偿100万元,一审法院在德力西集团未提供其因侵权所受损失或者珠海德力西因侵权获利的充足证据的情况下,综合考虑德力西集团的驰名商标、珠海德力西侵权的方式、时间、范围和主观过错程度等情况,酌情确定珠海德力西赔偿5万元,该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应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德力西集团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欧修平

代理审判员高静

代理审判员黄某明

二00六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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