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4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五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商业城兴业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瑞生,系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永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黄某某,分别系广东汇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

上诉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路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迅消防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5)南民三初字第721-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9月2日,兴业路桥公司与韦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兴业路桥公司承包鹭洲渔邨主楼、别墅、电房、宿舍建设工程;暂定工期为90天(即从2004年9月7日到2004年12月6日止)。

2004年9月,南迅消防公司与兴业路桥公司签订《工程安装合同》,约定:由南迅消防公司承接平洲鹭洲渔邨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火门及增加事故广播系统等,实行全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程能通过消防报审、消防验收合格并且办理消防合格证;施工用水、用电的费用由南迅消防公司负责;暂定工期为40天,即从2004年8月25日到2004年10月5日止;工程造价为x元,付款方式为在材料全部进入施工现场后付工程款x元,安装工程完成后付工程款x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3个月内付清余下的工程款x元。

《兴业渔邨项目班组用电统计表》显示:南迅消防公司截止2004年12月29日,用电6430度,根据商业用电单价0。953元/度计算,共计电费6128元。

2004年9月,南迅消防公司与兴业路桥公司签订《工程安装补充协议》(附设备清单),约定:南迅消防公司承接鹭洲渔邨消防系统增加防火卷闸、钢结构防火漆、疏散灯、出口灯、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等;双方按清单单价和数量签订本协议,按实际数量结算;防火卷闸安装完毕付款70%,余下30%验收十天内付清,防火漆完工后付款70%,余下30%验收十天内结清,疏散灯、出口灯、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货到付款。设备清单的内容为:防火卷闸单价为450元/㎡,防火漆为18元/㎡,疏散灯、出口灯、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金额合计为x元。2005年3月9日,由兴业渔邨基建部的杜剑军、胡某、赵贤胜签名确认的《证明》的内容是:防火漆施工完成面积5412.86㎡;防火卷帘门安装共计23樘,其中28㎡的合计2樘,15㎡的合计21樘。经计算,防火卷闸工程量为371㎡,按约定的450元/㎡计,工程款为x元;防火漆工程量为5412.86㎡,按约定的18元/㎡计,工程款为x.48元。上述防火卷闸、防火漆两项工程款合计为x。48元。

南迅消防公司为兴业路桥公司施工了平洲鹭洲渔邨A、B、C区、宿舍、别墅、绿化用水管道安装工程,2004年9月10日,兴业路桥公司(何见开签名)总价确认工程造价为x元,南迅消防公司的职员谢韬在表上确认“按贰拾壹万元结算”。

2004年10月12日,佛山市南海区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南公消审[2004]第(C479)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关于同意兴业渔邨自动消防设施审核意见”审核了兴业渔邨的申报表和有关设计图纸,并提出了相关意见。2004年12月27日,佛南公消验[2004]第(B160)号《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关于同意南海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渔邨室内装修消防设计的审核意见”审核了兴业渔邨的申报表和有关设计图纸,并提出了相关意见。2004年12月30日,佛南公消验[2004]第(x)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关于南海鸿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业渔邨、附属宿舍楼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载明,经对兴业渔邨(二层,高9.9米,建筑面积为x.5平方米),宿舍楼(四层,高15。5米,建筑面积为1756平方米)的现场检验,提出如下意见:“二、消防设施已按南公消审[2004]第(C479)号审核意见书的要求施工完毕;三、室内装修工程已按佛南公消验[2004]第(B160)号审核意见书的要求施工完毕;四、已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水泵结合器,经测试消火栓出水量、水压均符合要求;五、已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泵结合器,经对管网末端放水测试,系统运作正常;六、已安装应急照明、发光疏散指示标志,已安装事故广播;八、已配备灭火器材。”

上述三项工程,兴业路桥公司于2005年1月开始使用。

2004年9月24日,兴业路桥公司支付南迅消防公司消防工程进度款x元;2005年1月28日,兴业路桥公司支付南迅消防公司消防工程款x元。经计算,兴业路桥公司共支付南迅消防公司工程款x元。

兴业路桥公司于开庭后确认2004年12月24日的x元工程款的交通银行支票存根上“用途:工程款”后面注明的“(消防)”两字是2005年10月兴业路桥公司财务人员核对帐目时添加的。

南迅消防公司除为兴业路桥公司承建上述工程外,还为兴业路桥公司承建了空调工程、电气工程等。

原审法院认为:南迅消防公司为兴业路桥公司承建了平洲兴业渔邨的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消防系统的增加工程以及兴业渔邨的A、B、C区、宿舍、别墅等的用水管道安装工程,上述工程已完工并交付兴业路桥公司使用,其中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及增加工程已经依约定由相关部门消防验收合格,故兴业路桥公司应依约支付工程款予南迅消防公司。关于案件第一个争议焦点,工程量已经结算,即能否确定工程欠款问题。法院分析如下:一、消防系统安装工程的工程款共x元,双方无异议,可以确认;二、消防系统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中,兴业路桥公司确认防火卷闸、防火漆两项工程中所完成的实际工程量,根据双方约定的单价,可以计算出工程款为x.48元;至于疏散灯等工程款x元,兴业路桥公司虽然不予确认,但南迅消防公司已经做完了该工程,而兴业路桥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已经将该款项付给南迅消防公司,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部分工程款应当根据约定计算,该项增加工程总款为x.48元;三、关于用水管道安装工程,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约定,南迅消防公司开始施工的时间在2004年9月7日后,故兴业路桥公司代表何见开在南迅消防公司提供的证据5上签名认可的“总价确认”应为预算价,而南迅消防公司代表谢韬在该表上以低于预算价的整数价款“x元”予以签名确认,且兴业路桥公司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工程的价款,故用水管道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价应为x元,兴业路桥公司认为的x元是其单方计算,没有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关于案件的第二个争议焦点,涉案工程已付工程款数问题(是100万元或50万元),即兴业路桥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支付给南迅消防公司的x元是否是涉案工程的款项。法院分析认为,一、案件消防工程约定的价款是75万元,即使加上用水管道工程,总工程款也不到100万元,在兴业路桥公司坚称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已支付100万元,与常理不符。二、涉案工程是按进度付款的,根据进度,兴业路桥公司只应分别支付10万元及40万元,即一共50万元,而非100万元。故兴业路桥公司所称已付100万元,与约定的进度款支付计划不符。三、兴业路桥公司所提供的证明在进度款外另付50万元的支票存根,是兴业路桥公司方事后添加了“消防”两字的,不符合证据的完整性及原始性要求,且兴业路桥公司在庭审中坚称是当时一次性形成的,但庭后随即确认是添加的,违反了诚信原则。因此,50万元支票上的款项用途中的“消防”两字是后来添加的,不能反映该款的用途,且与合同约定明显矛盾,而兴业路桥公司又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该款的真实用途,故法院对兴业路桥公司主张该50万元是支付涉案工程的意见不予采纳。至于该款,兴业路桥公司应在案外工程中另行与南迅消防公司结算扣减。因此,上述三项工程的工程款合计为x.48元,扣除兴业路桥公司已支付给南迅消防公司的工程款x元,以及依约应由南迅消防公司负担的电费6128元,兴业路桥公司尚欠南迅消防公司工程款x.48元。综上,兴业路桥公司应支付南迅消防公司工程款x.48元。因兴业路桥公司欠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南迅消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具体起算日期分析如下: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尚欠的x元,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付清”,该工程于2004年12月30日经验收合格,故该部分违约金应从2005年4月1日起算;消防系统增加工程中的防火卷闸、防火漆两项工程,双方约定在“验收十天内付清”,该工程也于2004年12月30日经验收合格,故该部分工程款x.48元的逾期违约金应从2005年1月11日起算,而增加工程的疏散灯等工程约定“货到付款”,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无法确定货到的时间,故该部分工程款x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比照防火卷闸、防火漆两项工程从2005年1月11日起算;南迅消防公司与兴业路桥公司双方未约定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付款时间,故x元(扣除电费6128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从起诉之日即2005年11月11日起开始计算。经计算,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违约金;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0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违约金,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法院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x.48元予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二、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05年1月11日起至2005年3月31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自2005年4月1日起至2005年11月10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自2005年11月11日起至本案确定的付款日止以尚欠工程款x。48元计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即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共x元,由佛山市南海南迅消防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5元;由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x元。

上诉人兴业路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三个工程(消防系统安装工程、消防系统的增加工程及兴业渔邨的A、B、C区、宿舍、别墅等的用水管道安装工程)工程量应为x.48元,一审判决认定消防工程的工程量x。48元是错误的。

本案中除消防系统安装工程外,消防系统的增加工程及兴业渔邨的A、B、C区、宿舍、别墅等的用水管道安装工程(下称用水管道安装工程)的工程量双方均未结算。其中消防系统增加工程双方已确定工程量的为防火卷闸及防火漆工程,其他疏散灯等工程上诉人并未确认。一审法院不仅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供疏散灯等设备的购买凭证来证明其工程量,而且将该工程的预算价认定为结算价。这显然是错误的。在认定用水管道安装工程时,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在预算书上单方面添加的结算价就认定该工程的工程量为21万元,而没有考虑上诉人提出的结算价。一审判决认定消防工程的工程量均以工程预算或被上诉人单方面出具的结算价为标准,不符合工程结算应由结算双方共同认可的惯例,明显偏袒被上诉人。

二、一审判决认定2004年12月24日被上诉人收取的50万元是案外工程款而非本案消防工程款,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承建上诉人工程有:消防工程(包含给排水工程)、空调工程和电气工程共三个工程。上述三个工程于9月中旬先后开工,并于2004年12月底完工。由于三个工程均为被上诉人所承建,且施工时间相同,所以上诉人在工程款的支付上大都只注明“工程款”而没有详细指明是用于哪个工程。由于消防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工程量双方已经基本确定(约110万元)。而案外两个工程既没有验收也无结算,上诉人不可能再支付50万元。在2004年12月24日50万元支票根上注明“消防”二字,也是为了明确该款用途。所以,该工程上诉人一共支付100万元,2004年12月24日被上诉人收取的50万元就是消防工程款。除去上诉人代被上诉人支付的电费、代垫材料款、工程保修费等费用,消防工程款上诉人已基本付清。

三、由于上诉人不存在违约,故也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支付违约金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南迅消防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一、工程总额问题。争议一,消防增加工程部分,上诉人辩称其仅确认了防火卷闸及防火漆工程量,其它应急灯、疏散灯等设备工程并没确认。被上诉人认为,尽管上诉人在使用了工程的情况下仍拒绝确认工程量,但现有证据已可以明确被上诉人完成的应急灯、疏散灯等的工程量。因为双方的合同是包干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应急灯、疏散灯的数量及价款,在没有其它反证的情况下应以合同为准,且公安消防部门的验收书内明确被上诉人已安装应急灯、疏散灯等指示标志,因此如果上诉人不能举证其已付款,该部分工程款应以约定的计算。争议二,用水管道工程,上诉人原确定的预算价为x元,被上诉人同意以较低的21万元结算,再结合双方的消防工程等基本采用包干的结算习惯,故此,一审法院最后确定以21万元结算合情合理。上诉人原已确定了21万多元的工程款,但发生争议后单方认为应以15万元结算,又没有其它依据,故此,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

二、关于2004年12月14日支付的50万元的用途问题。上诉人承认总价为75万元的消防工程是分期付款的,按合同约定分两次支付了50万元,对此双方均无异议。争议的是2004年12月14日支付的50万元的用途,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其它工程款,而上诉人认为是支付消防增加工程及用水管道工程的款项。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的辩解自相矛盾,除一审法院的分析意见外,还存在基本的错误。因为按一审上诉人的答辩意见,上述两工程一直未正式结算,而按其自己的计算,消防增加工程为约26万元(第一次说是11万元),用水管道工程是15万元,两者相加是41万元(第一次说是26万元),而工程正式交付使用是2005年1月。也就是说,按上诉人的说法,其在未结算、未验收的情况下提前超额支付了工程款,这显然是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的,再结合上诉人开庭期间的出尔反尔,篡改证据,可以认定,上述款项并非支付本案的工程款。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上诉人兴业路桥公司、被上诉人南迅消防公司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除原审判决书第九页的认定事实部分“2004年9月2日,被告与韦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鹭洲渔邨主楼、别墅、电房、宿舍建设工程”,将其中的笔误直接更改为“约定由韦挺承包鹭洲渔邨主楼、别墅、电房、宿舍建设工程”。

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争议焦点有二,一是疏散灯等x元工程款及用水管道安装工程款的确认;二是上诉人兴业路桥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支付的50万元能否作为本案讼争工程的款项。

南迅消防公司与兴业路桥公司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工程安装补充协议》(附《设备清单》),该两份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工程安装补充协议》(附《设备清单》)约定了平洲兴业渔邨的消防系统增加防火卷闸、钢结构防火漆、疏散灯、出口灯、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等工程,以及各工程的面积(数量)、单价计算方式,同时双方当事人约定以上工程预算总价为x元。其中,涉及上诉争议焦点的疏散灯、出口灯、应急灯、灭火器、灭火器箱等工程预算价为x元。南迅消防公司依据《工程安装补充协议》对平洲兴业渔邨的消防系统进行了以上工程的安装,并验收合格交付兴业路桥公司使用。后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变更了防火卷闸、钢结构防火漆的工程量,按照《设备清单》中的单价计算为x。48元。现上诉人兴业路桥公司对疏散灯等工程的预算价x元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中的工程量增减,兴业路桥公司应严格按照约定支付该工程款。

关于兴业渔邨的A、B、C区、宿舍、别墅、绿化用水管道安装工程款的问题。南迅消防公司与兴业路桥公司对该工程作了价格预算表,明确工程采用材料的名称、数量、单位价值与合计价值,最后有双方当事人的负责人签名确认。此价格预算表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对该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的合意,如无其它约定,双方当事人应严格依照此价格预算表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南迅消防公司已完成该工程并交付兴业路桥公司使用。兴业路桥公司在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该工程存在增减工程量情况下,以该工程没有结算而不确认工程的预算款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兴业路桥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支付50万元工程款的问题。本院认为,该工程款的支付行为不符合双方当事人对相关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同时50万元支付额已超出相关工程的未支付的预算款总额,此支付行为有悖于一般的交易习惯。因此,兴业路桥公司于2004年12月24日支付的50万元工程款应与本案讼争工程无关。兴业路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工程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兴业路桥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广东兴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子平

代理审判员余珂珂

代理审判员林某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李静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5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