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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09年9月28日被舞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10月10日被舞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京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至舞阳县X路东段,将行人舞阳县X镇X村居民尹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系强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了民事和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25日凌晨,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京x号轿车,由西向东行至舞阳县X路东段时,将行人舞阳县X镇X村居民尹某撞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某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尹某系强大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了民事和解并已全部履行,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2、证人王某某、赵某某、蔡某乙、娄某某、吴某某、王某某证言;3、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检验报告;6、被告人身份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民事赔偿协议、履行手续及被害人家属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昭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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