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X号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骆晓,该司职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X镇第二工业区X栋。
法定代表人:蓝某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淦述彬,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X楼。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人才大市场大厦。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国科技开发院孵化大楼六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总裁。
诉讼代理人:陈健,广东宏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路北怡海广场东座X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经理。
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成某某、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星之导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二审诉讼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06年6月27日达成某下协议:
一、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调解书签字生效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对专利号为x。6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申请。
二、在上诉人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专利号为x。6的发明专利的无效请求申请后,本案原审判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知产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再执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到此终结。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邓某某、成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富光辉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经审查,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林广海
代理审判员岳利浩
代理审判员邱永清
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林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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