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略)号
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耿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科技会议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马某,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欧科能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北京桑达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霞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吕良
二OO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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