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一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X区X路服装一厂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某,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克玉,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耿某,北京市北新智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手续。2005年11月2日,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东华原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5155元,由原告天津三延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芮松艳
二OO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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