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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时间:2006-05-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法刑初字第143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别名:任某银),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于2005年12月22日被羁押,2006年1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于2003年8月间,以人民币450元的价格在本市海淀区八家地区为李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一摩托车驾驶本。2005年12月20日,民警在本市海淀区X路巡逻时,发现李某某所携带的驾驶本可疑,遂将驾驶本扣押,经鉴定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李某某证言、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名誉和国家机关管理制度的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2日起至2006年6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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