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恒隆国际大厦X室。
代表人施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升平,湖南华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玉文,湖南全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与被告杨某劳动争议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燕丽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曹群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支付杨某双倍工资x元。此款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在2010年5月24日支付x元,余款x元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
二、杨某不再要求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补办其2007年8月至2009年6月的基本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不再要求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承担社会保险的费用;
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石狮市佐岸服饰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愿负担;
四、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燕丽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曹群辉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思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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