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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汪X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汪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华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长沙市X路雍景园X栋X室。

委托代理人杨华,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林业科学院职工,住(略)。

原告汪X与被告蒋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李美华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汪X与蒋某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小孩汪梓莹归汪X抚养,汪X自愿承担汪梓莹全部的费用,包括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蒋某可以在汪梓莹的寒暑假期间将其接去共同居住生活二十日;

三、长沙市芙蓉区X路星城世家DX栋X号房屋归汪X所有;长沙市X路X号维一星城X号栋X室(实际是卧虎座X室)、长沙市天心区X路X号(现X号)X栋X室、长沙市同升湖白族水乡三区X号别墅归蒋某所有;上述房屋如需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汪X有义务协助办理,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所需一切费用,由蒋某自行承担;

四、其他财产如存款、股票、保险等,归持有人各自所有;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800元,汪X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1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方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李美华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雪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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