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劳某某与何某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6-06-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2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维雄、柯某某,广东沧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立明、刘某某,广东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劳某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05)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1997年,原告与被告共同挂靠高明市杨梅建筑工程公司经营第十三施工队,期间以劳某某的名义向信用社借款40万元,并由劳某兴作保证担保。因劳某某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信用社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02年9月10日作出(2002)明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劳某某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等。2003年11月11日,原、被告与信用社签订一份《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1、至2003年11月6日止,劳某某尚欠信社本金40万元,利息x.28元,本息合计x.28元;何某某对该笔债务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何某某于1996年11月承包高明二中综合楼建设工程,但仍未收到高明二中应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合计x.55元(以高明二中确认书为准)。何某某愿意将对二中所拥有的上述债权转让给信用社,由信用社向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信用社向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所收回全部款项的70%(但累计应由债权人按该比例收取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偿还劳某某所欠的借款,并由信用社直接收取,同时作为何某某按确认书第2条确定的所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其余30%款项退回给何某某;信用社按确认书行使求偿权后,未能清偿的部分,信用社仍享有对原债务人劳某某的追索权,与何某某无关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信用社和何某某于2003年11月12日分别将何某某已把债权转让给信用社一事通知了高明二中,并且信用社还要求高明二中将该日后应付何某某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何某某帐号为x-x的个人结算帐户内。2004年1月13日及同年9月24日高明二中分别往该帐户汇入x元和x元,信用社于2004年2月16日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收到何某某交来x元作归还劳某某借款的收据给何某某。另查,佛山市高明区第二中学综合楼总工程款本金为x.61元,至2003年11月止,高明二中已支付工程本金x元,尚欠本金x.61元。到2005年11月2日止,高明二中已累计支付工程款x。61元,尚欠工程款本金x元未付。另查,1998年7月11日至2003年9月9日期间,原告劳某某先后从被告何某某处领取30万元工程款用于归还信用社的贷款。

原审判决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提供2003年11月13日与被告何某某签订的《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其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据此请求被告支付其50万元及40万元贷款的利息。该协议约定:被告追收回工程款70万元以下,则以70%的工程款偿还信用社借款,追收回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则以50万元用于偿还信用社借款。原、被告签订的此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效在于所附的条件是否能够成就。确定该条件是否能够成就,还在于被告是否已将其对高明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用社。债权转让必须要转让人与受让人达成转让的合意,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从本案来看,原、被告与信用社已于2003年11月11日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约定被告将对高明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用社,信用社向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所收回全部款项的70%(但累计按该比例收取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偿还劳某某所欠的借款,其余30%的款项退回给何某某。可见,原、被告与信用社就转让债权的事宜达成了协议,并且在协议达成后,被告及信用社均于2003年11月12日分别就债权转让一事通知了债务人高明二中。至此,原、被告与信用社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并生效。既然被告已将其对高明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信用社,那么唯一能对该债权行使求偿权的是信用社。换言之,原、被告于2003年11月13日签订的《协议书》因劳某某对高明二中所欠其工程款不具有求偿权致协议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而无效。即无论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是“50万元”还是“40万元”,均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而无效。现原告依据无效的协议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据此向被告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劳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劳某某负担。

上诉人劳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错误判决。原审认为“原、被告与信用社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并生效”,是不符合客观事实的。通过被上诉人的举证可以看出,其自认高明区第二中学代其支付税款x.98元,代付工人工资x元。二中另向何某某在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帐户划款x元,其中仅由x元才还给信用社,另外x元因为没有何某某签名同意而不能还信用社贷款,并且现在仅剩x.74元。如果该债权债务确认书生效,“唯一能对该债权行使求偿权的是信用社”,但事实上何某某仍然去二中领款并且自认仅剩x元未领。被上诉人所举证据2并未得到信用社的印证,上诉人也不承认其真实性,原审法院不应确认其真实性。被上诉人所举证据4、5、6均是二中所出具的,是一面之词,上诉人不承认其真实性,法院也不应确认其真实性。《债权、债务确认书》没有成立、生效,也没有得到履行;事实上,高明区法院一直在执行上诉人。二、原审无视上诉人变更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变更了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不再按《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责任,而变更为本案争议的债务是合伙债务,是被告欠付原告的合伙工程款。上诉人认为有权变更理由,因为法律只是规定在法定期限举证,并无禁止变更理由,且上诉人并未变更诉讼请求,如果法院认为不能变更,应当行使释明权。本案中,根据《债权债务确认书》第二条的规定,欠信用社的贷款应该由双方共同偿还,但是这笔贷款劳某某并没有用,而是何某某用的。实际上,何某某领取了全部的工程款,而劳某某并未领取过工程款。现在劳某某还清了全部借款,何某某应当将钱还给劳某某。另外,劳某某在何某某处领取过30万元,但只是归还40万元借款的利息,本金及之后的利息并没有偿还。双方在《债权债务确认书》第一条中确认至2003年11月6日,尚欠借款本金40万元,利息x。28元,也就是说40万元贷款的债务仍然存在。综上所述,上诉人并没有因为签订了《债权债务确认书》而免除承担偿还信用社X万元贷款的责任,而所涉贷款全部用于被上诉人实际个人承建的二中工程,在原审下判前所涉贷款已通过高明区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由上诉人偿付了全部本息。因此,作为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被上诉人有义务偿还给上诉人,为此依法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判决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诉人支付x元人民币,另支付40万元的贷款利息(从收到高明区第二中学70万元工程款之日计至实际归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流动资金逾期贷款利率计算)。3、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

二审期间,上诉人劳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佛山市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的申请(复印件),证明信用社仍然向上诉人主张债权。2、邀请函、珠江时报公告、法院通知(均为复印件),证明高明区法院准备拍卖上诉人的抵押房屋,信用社与上诉人的借贷纠纷案一直在执行中。3、存折(复印件),证明上诉人向信用社存入x元现金。4、佛山市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的函(复印件),证明荷城信用社申请执行与上诉人借贷纠纷一案已经执结。被上诉人何某某认为:一、上诉人劳某某提交的所有证据因为没有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二、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2、4,假设证据真实,上诉人的行为正是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书;对上诉人所提供的存折,因为存折只能证明上诉人自己的存款,不能证明上诉人向信用社交付了该款,在证据全为真实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诉人向信用社给付了该款,只能证明上诉人与信用社将债务协商处理完毕。本院认为,上诉人劳某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复印件,没有原件核对,故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

被上诉人何某某答辩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原、被告与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的债权转让关系成立并生效是正确的,并且各方当事人已实际履行了该协议书。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3年11月13日签订《协议书》,因被上诉人已将对高明二中的债权转让给了信用社,而致该《协议书》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而无效,故上诉人不能凭此无效协议向被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正确。三、原审开庭时,上诉人虽变更“事实与理由”,但上诉人也不能凭此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四、上诉人认为其未因签订“确认书”而免除对信用社债务,而所涉贷款全部用于被上诉人个人承建的二中工程,现上诉人已向信用社偿付了贷款本息。因此,作为该贷款的实际使用人的被上诉人有义务偿还给上诉人的观点错误。五、本案中,上诉人已实际领取工程款43万元用于其个人开支。如再判决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40万元则对被上诉人显示公平。六、原审法院采信被上诉人所举的证据2、4、5、6,是综合本案当中上诉人举证的全部证据而作出的正确认定。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期间,被上诉人何某某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已提供原件核对):1、佛山市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的证明,证明2003年11月12日,信用社已将债权转让一事告诉高明二中,高明二中已经汇款x元,信用社已经提取了x元。至于劳某某与何某某欠民工工资,信用社代为支付,因为信用社迫于无奈,才代何某某扣划x元,写明该款项是预支的,其余x元为何某某款项。2、佛山市高明区第二中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两份,证明1997年8月25日上诉人在高明发生事故,上诉人承担全部责任,上诉人在工程中领取x元用于支付死者家属的赔偿款;另外因为被上诉人也受伤,故同意被上诉人的医疗费用也在工程中扣除。上诉人劳某某认为,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审认定信用社从被上诉人处收取了x元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债权债务确认书是在2003年11月11日签订的,被上诉人是否在1997年拿钱,都不影响被上诉人确认58万多元,双方对该确认的数额没有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与本案没有关联。本院认为,上诉人劳某某对证据1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2与本案的处理不具有关联性,对其不予采纳。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被上诉人何某某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劳某某支付有关款项的问题。首先,上诉人劳某某、被上诉人何某某以及佛山市高明区X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荷城信用社”)在2003年11月11日的《债权债务确认书》中达成协议,约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将对高明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荷城信用社,荷城信用社向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所收回全部款项的70%(但累计按该比例收取的总额不超过50万元),用于偿还上诉人劳某某所欠的借款,其余30%的款项退回给何某某。2003年11月12日,荷城信用社、被上诉人何某某将债权转让一事通知债务人高明二中,至此,被上诉人何某某的债权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即只有荷城信用社能对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本案中,上诉人劳某某提供2003年11月13日的《协议书》以支持其请求,该协议约定:(1)追收回工程款70万元以下,则以70%的工程款偿还在荷城信社借款;(2)追收回工程款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则以50万元用于偿还荷城信社借款。根据上述约定,可以确定该协议是一份附条件的合同,其所附条件为追收回工程款。但是,由于被上诉人何某某已将对高明二中享有的债权转让于荷城信用社,故被上诉人何某某、上诉人劳某某均不能向高明二中行使求偿权,即协议中所附条件“追收回工程款”无法成就,因此2003年11月13日的《协议书》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而不能生效,而无论该协议第二条约定的是“50万元”还是“40万元”,亦因所附条件无法成就而不能生效,故上诉人劳某某不能依据该协议主张获取有关款项。其次,虽然上诉人劳某某和被上诉人何某某在《债权债务确认书》第二条中约定对荷城信用社的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双方同时在第三、四条中约定被上诉人何某某将对高明二中的债权转让给荷城信用社,并以荷城信用社行使求偿权所收回款项的一定比例作为被上诉人何某某的还款义务。事实上,被上诉人何某某已依约将债权转让给荷城信用社,高明二中也获得转让通知。因债权转让关系已经生效,荷城信用社便要求高明二中将应付给何某某的工程款直接汇入何某某的个人结算帐户内。其后,高明二中曾往该帐户汇入x元。荷城信用社于2004年2月16日出具了一份内容为收到何某某交来x元作归还劳某某借款的收据给被上诉人何某某,该情况表明在债权转让后,荷城信用社已依约行使求偿权,并收取了相关款项,该款项依据《债权债务确认书》第四条可作为被上诉人何某某所应履行的还款义务。另外,根据《债权债务确认书》第六条的内容,荷城信用社行使求偿权后,未能清偿的部分,其仍享有对上诉人劳某某的追索权,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无关。由此可见,在被上诉人何某某转让债权后,并未完全免除上诉人劳某某对荷城信用社的还债义务,上诉人劳某某对行使求偿权后未能清偿的部分仍负有偿还义务,且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无关。本案中,被上诉人何某某转让了债权,荷城信用社亦行使了求偿权,故行使求偿权后未能清偿的部分由荷城信用社向上诉人劳某某行使追索权,被上诉人何某某不负有偿还义务。上诉人劳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了解《债权债务确认书》第六条的含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综上,上诉人劳某某请求被上诉人何某某支付有关款项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上诉人劳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恩敏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二00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幸金球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