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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7-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42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瑞金大厦18f。

负责人苏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时国荣,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办事处职员。

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沈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北大街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芳,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诉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华夏震旦”)、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下称“中国京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2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03年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时国荣、顾某某,被告华夏震旦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沈某,被告中国京安委托代理人方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0年4月10日,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中行上海分行”)与被告华夏震旦(原名“上海震旦消防设备总厂”)签署《利用奥地利政府贷款转贷协议》,约定由被告华夏震旦向中行上海分行借款奥地利先令6,000万元,借款期限自1996年6月30日,期限24年,由被告华夏震旦在18年内分36期每半年一次等额归还本金,利息按季支付;由被告中国京安为被告华夏震旦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签约后,中行上海分行依约放贷。但被告华夏震旦未按约归还贷款本息。2001年2月,中行上海分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2001年6月30日,中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关利息作为债权依法转让给原告,原告因此成为新的债权人。据此,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债权转让通知》、《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及《债务催收通知书》。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被告华夏震旦偿付贷款人民币35,866,005。83元及计至2002年12月20日的逾期利息人民币16,515,632。66元;被告中国京安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确认,欠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借款本金人民币35,866,005。83元,利息(计至2002年12月20日止)人民币16,515,632.66元,合计人民币52,381,638。49元。

二、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应于2007年12月20日前分期归还人民币1,500万元,具体还款为:2003年6月30日前200万元,2003年12月20日前200万元,2004年6月20日前200万元,2004年12月20日前150万元,2005年6月20日前150万元,2005年12月20日前150万元,2006年6月20日前150万元,2006年12月20日前100万元,2007年6月20日前100万元,2007年12月20日前100万元。若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按期归还人民币1,500万元,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放弃对剩余债权的追索,否则,原告有权恢复申请对上项全部债权的执行,并自2002年12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追偿罚息。

三、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确认,免除被告中国京安进出口公司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承诺,将其自有的位于上海市X路X号房产作为还款之抵押担保,抵押金额人民币500万元,并应于2003年12月31日前完成抵押登记之所有合法手续,抵押期限至2007年12月30日止。待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偿付人民币1,500万元后,该抵押予以撤销。

四、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5,959元、保全费人民币131,214元,由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被告上海华夏震旦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各半负担,并应于2003年6月30日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

五、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二00三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陆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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