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剑平,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薇,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于2010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与被告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劲伟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杨某以5000万元(已付2900万元)的价格购买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长国用(2005)x号(占地面积x.66平方米)],以及地上附着两栋房屋[房产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建筑面积为x.73平方米),房产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203.69平方米)]的《房地产转让协议》继续履行;

二、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31日之前将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以及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需由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报长沙市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和长沙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备案,并协助杨某办理好相关房地产权属证书以及土地使用权证;如果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本条协议,则从2010年9月1日起按已付款290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杨某在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其名下之后,五个工作日内将余款2100万元支付给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杨某逾期未履行本协议,则从办理好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后第六个工作日开始按未付款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四、双方再无其他任何争议。

本案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湖南东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劲伟

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李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