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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X),男,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太康县土管局张集镇土管所所长,住(略)。因犯玩忽职守罪于2005年7月18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7月20日向我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任太康县X镇土管所所长期间,在对张集镇北坐堂行政村村民张某甲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张某甲建房工人一人触电死亡。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张某甲、张某乙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张某甲违法占地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村民张某甲所建房的土地是张集镇政府统一指定的,其没有过问,现在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请求对其从轻处理。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某当庭提交了张集镇政府证明一份,以此证明上述观点。

经审理查明:1996年7月,由市县交通部门规划,对张马公路实行加宽,在修路过程中,太康县X镇北坐堂行政村张朱庄自然村村民张某甲的宅基与其他8户的宅基地一起被占用,张集镇政府另外为他们统一安排了9处宅基地让其使用。村民张某甲于1997年在该宅基上建了几间小房居住,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及相关手续。2010年5月张某甲在拆旧房建新楼时,被告人王某某未能及时有效地予以制止,致使村民张某甲在建房的过程中,一名建筑工人由于工作时用钢管碰住了电线,触电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5年7月18日曾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在2010年5月,其任太康县X镇土管所所长期间,在对张集镇北坐堂行政村村民张某甲违法占地建房的查处中,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村民张某甲建房工人一人触电死亡的事实。证人刘某、张某乙人的证言证实了在村民张某甲建房过程中,一名建房工人触电死亡的事实。太康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显示了张某甲违法占地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照片等显示了触电工人死亡现场的情况。身份证明显示了被告人王某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刑事判决书显示了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玩忽职守犯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张集镇政府证明证实了1996年7月,由于对张马公路实行加宽,占用了村民张某乙人的宅基地,后张集镇政府重新为其统一安排了宅基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均经当庭质证,且能够相互印证,

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太康县X镇北坐堂行政村村民张某甲在1996年张马公路加宽时由于其宅基地被占用,张集镇政府为其统一安排了宅基地,但其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手续。2010年5月张某甲在拆旧房建新楼的过程中,一名建筑工人由于工作时用钢管碰住了电线,造成该工人触电死亡。在此事故中,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对其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此次犯罪情节特别轻微,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结合案情,综合考虑,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时斌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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