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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陈某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冯东,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余泽维,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因与被告陈某甲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杨宜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邓露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达成和解,李某某自愿出具1997年单位福利购房的情况说明;

二、陈某甲自愿将沙市芙蓉区五里牌团结路X栋X号房屋(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过户到李某某名下;

三、陈某甲配合李某某于2010年9月2日之前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

四、李某某自愿承担办理上述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全部费用;

五、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原告李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6月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杨宜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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