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干警,住(略)。

被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药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杨立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和樊某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然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自愿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

三:现居住的德政园综合楼一门X室归樊某某所有,现经营的芙蓉区X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韭菜园站(包括牙科)归樊某某所有,集资参与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团购的住房归张某某所有,望城坡大市场F区X号门面归张某某所有,湘x白色奇瑞轿车归张某某所有,樊某某给付张某某现金十万元,其他的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