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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临德浴室与上海江杨实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543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临德浴室,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投资人陈某菊。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浴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爱东,上海市中信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杨实业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倪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临德浴室(下简称临德浴室)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2)闸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临德浴室的投资人陈某菊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徐爱东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江杨实业公司(下简称江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江杨公司与上海康伟卫生陶瓷有限公司(下简称康伟公司)于1998年8月1日签订《租赁协议书》,约定江杨公司将位于江杨南路、保德路口的门面房750平方米、办公楼一幢X平方米及场地11,600平方米租借给康伟公司用于组建市场。1998年11月16日,上海临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下简称临德市场)成立。1999年7月27日,临德浴室职工陈某某与临德市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陈某某租借保德路X、2、X号商业用房及边上至围墙空地、后面至仓库围墙空地,租赁期限从1999年9月1日至2004年8月30日,前三年年租金为3万元,以后根据市场形势作出相应调整。2000年4月14日,临德浴室成立,并在陈某某租借的房屋内经营。2000年8月22日,临德浴室又与临德市场订立《补充协议书》,约定临德浴室同意迁移其使用的二间房屋,临德市场一次性补偿临德浴室6万元,该款用于抵扣临德浴室2000年10月1日至2002年9月30日的租金,临德市场同意租赁期限延长至2005年9月30日,租金每年3万元。2000年8月25日,临德市场在给江杨公司的申请报告上表示市场同意陈某某在承租的江杨南路X-X号门面房开办浴室,双方已新签补充协议,以后如有经济和其它纠纷,由临德市场自行解决。江杨公司在申请报告上盖章并写“同意”二字。嗣后,因临德市场经营困难,致欠租。2001年7月25日,江杨公司与康伟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于2001年6月30日起终止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康伟公司负责清理市场内的租赁业主等。后市场内其他业主陆续迁出,仅剩临德浴室未搬迁。2002年6月24日,江杨公司向临德浴室发出通知,要求临德浴室于6月30日前搬迁,并称如不搬迁,江杨公司将断水停电。因临德浴室未搬迁,江杨公司于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向临德浴室供水、供电。临德浴室遂诉诸法院,要求江杨公司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与《补充协议书》,并要求江杨公司赔偿其停业损失3.9万元。审理中,临德浴室变更诉请为要求江杨公司修复输电线路,继续向临德浴室供水、供电,并支付停业损失21.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房屋转租期间,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临德浴室使用的房屋产权人为江杨公司,临德浴室系从临德市场处转租所得。现江杨公司已与康伟公司终止了租赁关系,且临德市场已从康伟公司承租的场地及房屋内搬迁,故临德市场与临德浴室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亦应随之解除。况且,临德浴室与江杨公司之间并无租赁关系,江杨公司没有为临德浴室供水、供电的义务,故临德浴室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难以支持。至于临德浴室因提前解除合同所蒙受的损失可依据《房屋租赁合同》另行向临德市场索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上海临德浴室要求上海江杨实业公司修复输电线路,继续为其供水、供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上海临德浴室要求上海江杨实业公司赔偿停业损失21。5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5元由上海临德浴室负担。

原审判决之后,临德浴室不服,上诉于我院,诉称:临德市场并非是康伟公司所组建,江杨公司是与临德市场的投资人之一上海文卫陶瓷贸易有限公司(下简称文卫公司)签订《租赁协议书》,后文卫公司又将该房屋场地出租给临德市场的另一投资人千应花,而康伟公司于1998年10月已被吊销,故江杨公司提交的与康伟公司的《租赁协议书》及《终止协议书》是伪证。另临德市场的转租是经江杨公司同意的,江杨公司停水、停电,严重侵害了临德浴室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临德浴室原审之诉请。

依据本案在案证据,二审认定事实如下:1、江杨公司与康伟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书》约定,康伟公司租用后开办家具加工厂,并经营建材、装潢、招商等业务,未经江杨公司同意不得改变租赁用途性质。康伟公司租用后建办“临德建材有限公司”。2、《企业档案查询表》中记载:康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千应花,企业性质为自然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状态为吊销,歇业日期为1998年10月28日。3、上海闸北审计事务所于1998年11月13日出具的《出资单位净资产额验证证明》记载:临德市场出资单位包括上海临汾投资经营公司、上海文卫陶瓷贸易有限公司、千应花、周盛忠、沈美荣。4、2000年2月10日,江杨公司向闸北区工商局出具证明,内容为:兹有临德建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向我公司租用场地及三产用房,经我公司同意现将其中江杨南路X号-X号(原X号)房屋租赁给陈某某、陈某菊开办大众浴室之用。

原审法院认定的其余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审理中临德浴室、江杨公司双方对江杨公司是系争房屋产权人,临德浴室使用系争房屋系通过临德市场转租取得均无异议。现江杨公司表示已终止系争房屋的租赁关系,将系争房屋收回,而将系争房屋出租给临德浴室使用的临德市场也已从其承租的场地及房屋内搬迁,故本案双方对江杨公司是将涉案系争房屋出租给康伟公司还是文卫公司的争议,不是处理本案纷争必须解决的前提。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规定,临德市场与临德浴室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无法履行,亦应解除并无不当。江杨公司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曾通知转承租人临德浴室在一定期限内搬迁,但临德浴室未搬迁。由于江杨公司与临德浴室间并无直接租赁关系,而临德浴室与临德市场间的转租关系亦因临德市场与出租方江杨公司租赁关系的解除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江杨公司不再有为临德浴室供水、供电之义务,亦无不妥。临德浴室因提前解除合同所受之合理损失可依《房屋租赁合同》向相对方主张追索。临德浴室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江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35元,由上海临德浴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杨俊

审判员张兰珍

代理审判员韩峰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马忆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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