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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孙庚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现在外务工人员。

委托代理人杜建斌,汝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孙庚(更)明,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跃华,汝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孙庚明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建斌,被告孙庚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跃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原告于2005年2月从他人手中购买住宅一处,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紧贴原告主房后墙,建起小平房数间,平房的高度正好同原告后窗台平行,导致原告住房存在人为的安全隐患,且后窗户不能正常敞开,一旦遇到刮风下雨,雨水和灰尘直往原告屋内倾灌,给原告的正常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和不便。况且被告的违法建房行为直接造成了其他住户的出行不便和盗窃事件的不断发生。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直接触犯了法律的相关规定,给原告的生活造成了不利影响。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并限期拆除建在原告上房后的违法建筑,并将其恢复原状。

被告孙庚明辩称,原告之诉完全是无稽之谈,我是1999年与贾××、周××相邻时与其协商,当时该房屋后边是一潭死水,不但气味难闻,而且还往现在原告住的屋内渗水。为了改善其环境和状况,我们几家协商把原有的水坑垫起,硬化后盖起了两个煤屋,这与本案原告人没有任何关系,本案原告人是2005年才购买该房屋,根本不存在与其协商的可能性。其二,原告的窗户是向内打开的,是否能正常打开与建在房屋后的煤屋没有任何关系。其三,“遇到刮风下雨,雨水和灰尘直往原告屋内倾灌”,这个因素是由于原告人自己的惰性不关窗户所致。任何房屋不关窗户,遇到刮风下雨都有可能进入雨水和灰尘,这与窗户不能正常打开没有任何关系。其四,原告人诉称“被告的违法建房行为直接造成了其他住户的出行不便和盗窃事件的不断发生”,完全是无中生有,我们建在自己房门右侧的煤屋,本案原告人是从南边通过的,后边不但没有后门,而且没有檐水,原告人就根本不能从此经过,哪能造成原告人的出行不便,盗窃事件一次也没有发生过。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贾××的房产证;2、贾××与张某某的房产转让协议;3、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4、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5、现场照片两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周××的书面证言一份。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举证、质证情况,本院依据认证规则确认以下案件事实:1999年,被告孙庚明等三户居住在汝阳县毛巾厂家属楼上的居民与其楼南边相邻住户××、周××夫妻协商,将贾××家房后,被告所居住的居民楼前一水坑垫平、硬化。硬化后,被告等三户建起了三个小煤屋,其中被告孙庚明家所建煤屋是紧贴贾××家的后山墙所建。该煤屋建造时未办理相关建筑手续,建成后也未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2005年2月,贾××将房屋卖给本案原告张某某,张某某买房后陆续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张某某入住后认为,被告孙庚明贴墙所建煤屋给生活造成不利影响,遂起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排除妨碍,并限期拆除建在原告上房后的违法建筑,并将其恢复原状。

本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的成立,不以现实的损害为条件,只要存在可能构成损害的危险或者存在危险的可能时,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即可以主张相邻防险权,请求排除妨害。本案被告孙庚明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利用原告的建筑物后墙建起煤屋,且其所建煤屋顶部与原告窗台相距甚近,给原告日常生活带来不便,给其安全带来隐患,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妨碍,拆除建在原告房后煤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庚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拆除其建在原告张某某房后的煤屋。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孙庚明承担,原告张某某已垫付,待执行后一并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酒红杰

审判员李宽社

人民陪审员牛宣敏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薛照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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