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与上海奉贤振兴文化电器厂、上海邬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奉贤区邬桥农工商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8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高民二(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楼。

负责人张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正东、徐某某,均系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奉贤振兴文化电器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邬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X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雅芳,上海市奉贤区X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奉贤区邬桥农工商联合社(原奉贤县X镇农工商联合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X镇。

法定代表人戚某某,该联合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某,上海市奉贤区X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信达资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奉贤振兴文化电器厂(以下简称“振兴厂”)、被上诉人上海邬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展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市奉贤区邬桥农工商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4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信达资产的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上诉人发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王雅芳,被上诉人联合社的委托代理人沈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振兴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1996年11月22日至1997年12月26日,振兴厂先后五次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奉贤县支行(以下简称“奉贤支行”)申请借款,借款本金共计人民币550万元。该五笔借款均由发展公司的前身上海邬桥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发展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奉贤支行签订了相应的保证合同。奉贤支行依约放贷。借款到期后,振兴厂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1998年5月,发展总公司变更为发展公司。同年5月18日,联合社向原上海市奉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一份《债权债务担保书》,该担保书载明:“发展总公司改制为发展公司后,债权债务由发展公司负责处理,并由联合社担保。”1999年11月30日,信达资产与奉贤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奉贤支行将本案所涉五份贷款合同项下之债权转让给信达资产。信达资产作为新的债权人,取代奉贤支行的债权人地位。同年11月10日,奉贤支行分别向振兴厂、发展总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和《担保权利转让通知》,振兴厂与发展公司对该转让行为均予以确认。2001年4月,信达资产向振兴厂、发展公司分别发出《催还贷款本金和利息通知书》,催讨贷款本息,振兴厂及发展公司均盖章确认。但后因催讨未果,故信达资产诉至法院。

原审法院认为:信达资产合法取得对振兴厂及发展公司的债权后,振兴厂及发展公司均对这一转让事宜书面确认,振兴厂应对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的信达资产承担归还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发展公司亦应对振兴厂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信达资产诉请联合社对振兴厂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该院认为,信达资产提供的联合社于1998年5月18日出具的《债权债务担保书》中,联合社仅承诺对发展公司处理发展总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担保,未对保证的方式、期限进行承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信达资产对振兴厂拥有五份借款合同项下的到期债权,借款到期日分别为1997年11月20日、12月15日、12月20日、12月25日及1998年10月12日,现信达资产没有证据证明曾分别在上述到期日之后的六个月内,要求联合社承担保证责任,故联合社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对信达资产针对联合社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原审判决振兴厂归还信达资产借款本金人民币550万元,支付该款项截止至2001年3月20日的利息人民币2,659,873。74元,并支付自2001年3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利率分段计息)。发展公司对振兴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其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有权向振兴厂追偿。对信达资产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信达资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本案中被上诉人联合社的保证期间不应该适用《担保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在诉讼之前并不明知被上诉人联合社保证承诺的存在,而这种不明知并非是由于上诉人的责任造成的,这种不明知是由于工商资料的非公开性和被上诉人振兴厂和发展公司的没有通知而造成的。既然上诉人作为债权人事前不知道担保函的存在,对于被上诉人联合社的保证期间就不能适用“六个月”的规定和“两年”的规定,因为这既不属于“约定不明”也不属于“没有约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联合社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应该成立于上诉人得知《债权债务担保书》之日。被上诉人联合社的担保责任不应该免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二、第三项,依法予以改判联合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被上诉人发展公司和被上诉人联合社答辩意见一致,均表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

另查明,被上诉人原奉贤县X镇农工商联合社于2003年4月10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变更为“上海市奉贤区邬桥农工商联合社”。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联合社向原上海市奉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债权债务担保书》是否具有担保性质,是否属于《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保证合同应当是依据担保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协议而形成,是作为主债务的从合同而成立。本案中联合社并未就本案借款与债权人之间订立任何保证合同,不符合《担保法》所规定保证的形式要件。本案所涉《债权债务担保书》也不符合《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之情形,即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联合社并没有将担保的意思表示传达至债权人处,所以并不构成第三人单方面作出承诺,债权人接受之情形。且本案所涉《债权债务担保书》出具在发展公司改制之时,联合社应工商局之要求对发展公司改制承担担保责任,所以该担保书承诺的对象是工商管理部门,并不是特定的债权人。联合社就此《债权债务担保书》所应承担的是清理责任或监管之责,而本案中发展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存在,故目前尚不存在需要联合社对发展公司资产进行清理之情形。另,一审对联合社向工商部门出具的《债权债务担保书》所作保证性质的认定,联合社在二审阶段也并未对此提出抗辩。本院认为,即便联合社默认担保行为的存在,也存在保证期间问题。奉贤支行于1999年11月10日向发展总公司发出五份《担保权利转让通知》,发展公司在该通知回执上盖章确认,所盖公章即为“上海邬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奉贤支行并未对此提出异议,应视为它对发展公司改制一事和联合社作出担保的明知。现上诉人提出其直至2002年末才得知发展公司改制一事和联合社担保承诺的存在与事实明显不符。鉴于本案所涉“担保书”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诉人应在本案所涉五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联合社主张权利,现上诉人在此期间内并未主张,联合社保证责任应依法免除,故上诉人的主张难以成立。原审依此驳回信达资产要求联合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奉贤支行与被上诉人振兴厂、被上诉人发展公司分别签订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各方均应恪守。信达资产作为合法债权受让人,享有主张债权之权利。原审据此判决振兴厂承担还款责任,发展公司对该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上诉人要求改判联合社承担责任的理由,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亦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872元,由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某

代理审判员熊雯毅

代理审判员沈某

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振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