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94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静安新时代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代理人甄琦蔚、葛某某,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爱军,上海市合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还款,原告代被告偿还了借款本息。之后,原告就追偿钱款的数额向被告发出确认函,被告盖章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付原告代付款人民币21,977,721.77元及利息人民币457,155.73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截至到2003年6月12日共欠原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本金人民币21,977,721.77元,利息人民币627,470.84元,合计人民币22,605,192.61元,并于2003年6月22日前一并归还原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二、如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支付欠款,则按年利率5.841%向原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计付利息。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2,184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12,694元,均由被告上海兴业房产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03年6月22日前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九百股份有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顾克强

审判员周清

代理审判员朱雁军

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文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