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顺通制衣针织有限公司与顾某某、叶某某、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皮塑供销经理分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49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大源,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朝霞,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顺通制衣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步振林,上海市白玉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鲍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皮塑供销经理分部,住所地上海市X街X号。

负责人叶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渊民,上海市君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顾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01)黄浦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姜大源,被上诉人上海顺通制衣针织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步振林,被上诉人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渊民,被上诉人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皮塑供销经理分部负责人叶某某及委托代理人余渊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1999年9月22日,上诉人顾某某以案外人上海凯凌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凌公司)名义与被上诉人上海顺通制衣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通公司)签订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凯凌公司供应100%pu面料13,200米,每米单价15元,总计198,000元;交货日期是自签订合同(日)起七天交大货;质量要求按需方提供样品为准,料面光亮无疵点;交货方式为送达需方指定的工厂;验收标准与提出异议期限为大货送达工厂(后)15天提出问题;结算方式及期限为签订合同起由需方预付60,000元,其余待10月23日(成品)空运(外贸客户)结到货款后一次性付清全部货款(约在11月10日左右);违约责任按经济合同法(处理);解决合同纠纷方式是双方协商解决;其他事项是供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送货前(顺通公司)预付壹拾万元;双方还对确认的样品(pu裤一条)进行封样。合同签订后,顺通公司于1999年9月24日和28日分别开具60,000元、50,000元两张银行支票,先后由叶某某与顾某某从顺通公司处领取。1999年9月29日叶某某以凯凌公司的名义向案外人上海鹏麟皮革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麟公司)订购pu面料84卷计5,032码。同月30日,顾某某和叶某某向顺通公司交付pu面料84卷计5,032码(每码=0。9144米)。嗣后,顺通公司发现顾某某和叶某某供应的pu面料质量有问题,即于同年10月9日书面通知顾某某和叶某某。顾某某和叶某某因此没有继续供货,并同意顺通公司退货和返还向顺通公司所收取的货款110,000元,但因双方未能对赔偿的金额达成一致而未成。顺通公司于2000年1月26日以凯凌公司为被告,向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凯凌公司否认与顺通公司签订过《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且该以凯凌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上也无凯凌公司加盖的公章认可予以抗辩,故顺通公司撤回起诉,遂又将该合同的签订人与履行人顾某某和叶某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原审另查明:被上诉人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以下简称盈丰经营部)系非公司企业法人,被上诉人上海盈丰文化用品经营部皮塑供销经理分部(以下简称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属于其分支机构。1998年11月,盈丰经营部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内部停止经营活动。2000年9月22日,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浦分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原审中,因顺通公司与顾某某、叶某某对交付面料的质量(即光泽度和厚度)是否存在问题有争议,经上海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以下简称质监站)对双方认可后封样的样品与供货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封样的厚度(单位为mm)平均值是0.227(实际检测的数值范围是0.222-0。233之间);供货产品的厚度(单位为mm)平均值是0.184(实际检测的数值范围是0.170-0。193之间)。对面料的光泽度因没有相应的技术测试手段,故质监站不能对此进行检验。

原审法院归纳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顾某某、叶某某与顺通公司进行pu面料的交易时的身份究竟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并是否承担签约的过错责任;二、顾某某与叶某某交付顺通公司的5,032码pu面料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三、顺通公司要求返还货款110,000元是否有依据。

原审认为:一、顾某某、叶某某在进行pu面料交易时的身份是代表个人而不是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应该承担签约的过错责任。理由如下:1、顾某某以凯凌公司的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未得到凯凌公司的认可或追认,其与顺通公司签订及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应视作是其个人行为。顾某某在回答法院的询问及在庭审的陈述中,均已承认自己没有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任过职,也没有代表其进行过业务交易。虽然顾某某以后又推翻了自己的陈述,但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不予采信。2、叶某某虽然为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负责人,但是在与顺通公司进行的这笔业务活动中,不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已主动告知相对人自己系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且又以凯凌公司名义向案外人鹏麟公司订购5,032码pu面料,同时凯凌公司又不认可或追认这笔业务交易。因此,叶某某与顺通公司开展上述pu面料5,032码业务中的行为也应视为个人的行为,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无关。3、顾某某与叶某某虽然以案外人凯凌公司的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事后并未得到凯凌公司认可或追认,从顺通公司处领取60,000元与50,000元的两张支票也是顾某某与叶某某,同时,顾某某、叶某某与顺通公司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价格等履行的,因此可认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成立,其签订及履行的主体应该是顾某某与叶某某。4、该合同在实际履行中,顾某某与叶某某没有按照合同的封样向顺通公司提供合格的pu面料,由此发生的违约行为应该由顾某某与叶某某承担违约责任。

二、顾某某与叶某某交付顺通公司的pu面料存在质量问题。首先,顾某某、叶某某与顺通公司曾就pu面料的业务往来而对面料的样品进行了封样,并且双方予以确认。现顾某某与叶某某供应给顺通公司的5032码pu面料与封样在厚度上,经质监站鉴定其平均值存在0。043毫米的差异;而且pu面料的光泽度凭肉眼也能辨析出与封样不一致,其供应的5,032码pu面料确实存在质量问题,顾某某与叶某某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作为供货方顾某某与叶某某既没有与顺通公司书面约定其供货产品采用的标准(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也没有书面约定其供货产品允许误差的范围,双方只对供货的样品进行了确认与封样,因此顾某某与叶某某的供货产品也只能按照封样的样品作为验收标准。其次,顾某某与叶某某在顺通公司向其提出供货的5,032码pu面料与封样的样品完全不符、存在着质量问题后曾经同意退货,虽然双方在如何赔偿的问题上因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成,但是应该视为顾某某与叶某某当时已经承认其供货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三、顺通公司要求顾某某与叶某某返还货款110,000元是有法律依据的。顾某某与叶某某虽然是以案外人凯凌公司的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但事实上未得到凯凌公司认可或追认,合同实际上是由顾某某与叶某某按照与顺通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的,为此顾某某与叶某某还从顺通公司处领取了60,000元与50,000元的两张货款支票。嗣后,因顾某某与叶某某提供顺通公司的pu面料存在质量问题致使顺通公司要求退货和返还货款110,000元等。顾某某与叶某某作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实际签订与履行的主体,应该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并返还顺通公司货款110,000元。顾某某与叶某某还以顺通公司的60,000元与50,000元支票已分别进入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和案外人鹏麟公司等帐户为由,辩称顺通公司的上述要求返还货款110,000元无依据。顺通公司作为收货方,只要向顾某某与叶某某交付了60,000元与50,000元的两张支票,完成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即可。至于顾某某与叶某某领取两张支票(支票的收款人均为空白)、总计金额为110,000元后如何处置是顾某某与叶某某自己的事情,与顺通公司无关。顾某某、叶某某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此项辩称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认为:顾某某与叶某某以案外人凯凌公司的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及履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后未得到凯凌公司的认可或追认,故可认定顾某某与叶某某系《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签订及履行的主体,该合同成立。现顺通公司依约向顾某某与叶某某支付部分货款110,000元,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顾某某与叶某某提供给顺通公司的pu面料与双方的封样不符,显属违约。故顺通公司起诉要求顾某某与叶某某返还货款11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是顺通公司要求顾某某与叶某某偿付利息的请求,因其在顾某某与叶某某已同意退货的情况下仍不退货,坚持其赔偿条件,由此发生的利息损失不应由顾某某与叶某某承担。至于顺通公司要求顾某某与叶某某赔偿运输费等间接损失17,225元,除运输费850元之外,其他的损失费用因顺通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是直接用于本案涉讼的pu面料业务之中,故也难以支持。顾某某与叶某某辩称是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与顺通公司进行pu面料交易的,因顾某某自己曾在庭审中否认为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与顺通公司进行上述的业务交易;叶某某也从未告知顺通公司自己系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代理人;盈丰经营部也证明顾某某从未在其分支机构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工作过,不是其职工;盈丰经营部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也于1998年11月30日停止营业,故对顾某某与叶某某的辩称,不予采信。原审据此判决:一、顾某某与叶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顺通公司货款人民币110,000元;二、顺通公司应返还顾某某与叶某某pu面料5,032码(顾某某与叶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顺通公司处自提);三、顾某某与叶某某应共同赔偿顺通公司运输费损失人民币850元;四、对顺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4.50元,由顺通公司负担人民币521.85元,顾某某与叶某某共同负担人民币3,532。65元;鉴定费人民币1,000元,由顾某某与叶某某共同负担。

原审判决后,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凯凌公司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负责人均是叶某某,叶某某的经营行为既可以代表凯凌公司,又可以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顾某某受聘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且是应叶某某要求才以凯凌公司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合同,故不存在冒用凯凌公司名义签订合同的事实。且顾某某在收到顺通公司的支票后,将支票交付叶某某,并由叶某某解入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帐户内,因此顾某某的行为应属职务行为。顺通公司收到的面料没有质量问题,且在顺通公司提出产品有质量问题时,顾某某与叶某某已经同意退货,但由于顺通公司坚持其赔偿条件而最终未能退货,因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顺通公司承担。综上,上诉人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被上诉人顺通公司答辩称:顾某某在原审中否认其与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有关系,现上诉又称其是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聘用人员,前后矛盾,不应采信。顾某某在签订合同及领取支票时均是以凯凌公司的名义,而凯凌公司事后不予追认,因此应当由顾某某与叶某某承担还款责任。根据鉴定,顾某某与叶某某提供的面料厚度与封样不一致,且顾某某也承认其同意退货的原因是质量问题,因此顺通公司所提质量异议应当成立。顺通公司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叶某某、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答辩称:顾某某以凯凌公司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的合同,因凯凌公司不认可,而不发生法律效力。顾某某是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聘用人员,其实施的行为是职务行为。顺通公司收到的面料没有质量问题,鉴定部门所作的鉴定报告也没有明确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上诉人盈丰经营部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顾某某以凯凌公司名义与顺通公司签订合同,同时顾某某与叶某某又以凯凌公司名义收取顺通公司交付的支票并按合同履行了交付面料的义务,上述行为使顺通公司误以为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相对人为凯凌公司。由于事后凯凌公司对于顾某某、叶某某以其名义签约、收款的行为既未认可,又不追认,故原审法院将合同的签订及实际履行人顾某某、叶某某认定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并无不当。虽然顾某某、叶某某均认为两人的经营行为是代表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但就现有证据不能得出顺通公司明知或应知交易的相对人是盈丰经营部皮塑分部的结论,因此,应由顾某某、叶某某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按照有关部门的鉴定报告,顾某某与叶某某提供的面料厚度与封样不相一致,同时根据原审中当事人的陈述,顺通公司收货后曾以质量问题要求退货,而顾某某、叶某某也同意了该要求,故可认定顾某某、叶某某已经确认了顺通公司所提的面料质量异议。因此,对于顺通公司所提退回面料、并由顾某某、叶某某返还已收货款的诉请可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所作判决正确。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4。50元,由上诉人顾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菁

代理审判员杨哲明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陈晓伟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